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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場擊球規約
第六條:一桿揮出十八洞,風雨雷電都算行
高爾夫球場擊球規約第六條,2013/9/25
【羅開新聞中心葉怡君綜合報導】高爾夫球場是屬於賣時段和場地使用權給擊球者下場擊球之服務業,然而,少部分球友不完全了解高爾夫禮儀及各球場規則,導致產生爭議與糾紛,甚至影響其他擊球者的權益,有鑑於此,負責台灣高球運動推廣的中華民國高爾夫協會與中華民國高爾夫球場事業協進會,攜手推動「台灣高爾夫球場擊球規約」,讓下場擊球者有所遵循,於今年八月一日公告,十月一日正式實施,全台灣有四十一家高爾夫球場配合辦理。

中華高協理事長許典雅說:「中華高協希望透過擊球規約,提昇球友素質及球場擊球品質,並提昇台灣人的『榮譽心』,讓台灣高爾夫球友成為世界上最有風度的打球人。」

球場事業協進會理事長楊文遠說:「高爾夫是一個非常古老的運動,擊球規約其實在國外已經行之有年,台灣比較缺乏這方面的規範,因此中華高協與協進會共同推動這份擊球規約,促進台灣高爾夫與國際接軌。」
「高爾夫球場擊球規約」共有十六條,其中規約的第六條為「一桿揮出十八洞,風雨雷電都算行」,內容是「本球場收費標準:選項一:1.凡已下場開始擊球後,無論有無完成18洞之擊球,其球場費用及桿弟費用,均依18洞計算。2.下場後遇雷雨而在會館或賣店等候者,以2小時為限,超過時,其球場費用及桿弟費用仍依18洞計費。

選項二:1.凡已下場開始擊球後,無論有無完成18洞之擊球而退場者,其球場費用均以18洞計算之。桿弟費用部分,凡擊球未滿9洞而退場者,其桿弟費用依9洞計費,擊球超過9洞以上而未滿18洞者,其桿弟費用依18洞計費。2.下場後遇雷雨而在會館或賣店等候者,以2小時為限,超過時,其球場費用及桿弟費用仍依18洞計費」。

第六條中兩選項由各球場擇一施行,中華高協法規會主任委員楊崇志說:「高爾夫球場營運方式,是球場提供時段及場地,給擊球者下場擊球運動,因此如果擊球者於出發後自願放棄該時段之擊球,對球場而言,已無法再將該時段提供給別人擊球,因此規定下場擊球者必須支付十八洞費用,以杜紛爭。」

楊崇志指出,就像觀眾買了一張一百分鐘的電影票,進場看了二十分鐘後就自行退場不看了,電影院也不可能退觀眾五分之四的錢,因為觀眾是買下此時段觀看電影的權益。同樣的,當球友在預約時段開出第一桿,不管球友是打了三洞還是五洞,球場就是賣給球友這十八洞擊球時段的商品,因此球友必須支付十八洞的擊球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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