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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高爾夫規則
 目錄
 前言
 主要變更
 如何使用這本規則書
 高爾夫規則簡要指南
 第Ⅰ節 禮儀 – 在球場上之舉止
 第Ⅱ節 定義
 第Ⅲ節 打球規則
 規則1.比賽
 規則3.比桿賽
 規則4.球桿
 規則5.球
 規則6.球員
 規則7.練習
 規則8.建言;指示擊球線
 規則9.打擊桿數之告知
 規則10.打球順序
 規則11.開球區
 規則12.尋找及辨認球
 規則13.以球所處之狀態擊打
 規則14.擊球
 規則15.替代球;錯誤球
 規則16.果嶺
 規則17.旗桿
 規則18.靜止之球被移動
 規則19.運動中的球被轉向或停止
 規則20.撿球、拋球、置球;由錯誤地方擊球
 規則21.擦拭球
 規則22.球有助於或妨礙打球
 規則23.鬆散妨礙物
 規則24.阻礙物
 規則25.異常地面狀況,嵌埋球及錯誤之果嶺
 規則26.水障礙(包括側面水障礙)
 規則27.球遺失或在界外;暫定球
 規則28.無法打之球
 規則29.三人二球賽及四人二球賽
 規則30.三球、最佳球及四球比洞賽
 規則31.四球比桿賽
 規則32.柏忌、標準桿及史特伯弗比賽
 規則33.委員會
 規則34.爭議與裁決
 附錄I-目錄
 附錄I-當地規則:比賽條件
 附錄Ⅱ及附錄Ⅲ
 附錄Ⅱ-球桿設計
 附錄Ⅲ-高爾夫球
 業餘資格規則
 青少年高爾夫選手禮儀和生活規範
國際規則禮儀
規則2.比洞賽

定義
所有定義之術語均以粗體字表示,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列於本書定義一節 -見29-40頁。

2-1.通則
除非委員會另有規定,比洞賽是在規定回合中由一對抗另一所構成。
在比洞賽,球賽是以各洞之比賽來進行。
除非規則另有規定,否則是以較少之桿數打進洞的一贏得該洞。在差點比洞賽中,以淨桿數較少的一贏得該洞。
比洞賽的狀況是以三個術語表示:「領先幾洞」或「平手」以及尚有多少洞「要打」。
當一領先之洞數與所餘要打之洞數相同時,稱為「鬥美dormie」。

2-2.平手
如各以相同桿數打進洞,則該洞為平手。
當一位球員已將球打進洞,而對手尚欠一打擊可為平手時,隨後如該球員招致處罰,該洞即為平手。

2-3.比洞賽之優勝者
如一領先之洞數多於所餘要打之洞數,即為該比洞賽之優勝者。
如不分勝負時,委員會可以延長該規定回合需要之洞數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2-4.下一打擊、洞或比洞賽之讓與
球員可以在比洞賽開始或結束之前隨時讓與該比洞賽。
球員可以在某一洞開始或結束之前隨時讓與該洞。
只要對手之球處於靜止之狀態,一位球員可以隨時讓與對手之下一打擊,該對手被認為是以他的下一打擊擊球進洞且任何一均可以將該球移開。
讓與不可以拒絕或撤回。
(球懸在球洞邊:見規則16-2)

2-5.對程序之疑義:爭執與申訴
在比洞賽,如比賽雙方發生疑義或爭執,球員可以提出申訴。如在合理的時間內近處無委員會正式授權之代表,雙方應繼續比賽不可以延誤。委員會唯有在申訴的球員通知他的對手以下三件事時,才可以考慮接受其申訴:(i)他正在進行一項申訴,(ii)該情況之實情,以及(iii) 他想要一個裁決。申訴必須在比洞賽之任何球員尚未從下一洞之開球區打球前,或如在比洞賽之最後一洞時在該比洞賽之所有球員離開果嶺前提出。
嗣後之申訴,除非是基於申訴之球員事前所不知的事實,且對手已給與錯誤之告知(見規則6-2a 及規則9),否則委員會可以不予考慮。
一旦比洞賽結果正式公佈,除非確信該對手當時明知他給與錯誤之告知,否則嗣後之申訴,委員會可以不予考慮。

2-6.一般處罰
除了另有規定外,比洞賽中違反規則之處罰為輸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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