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2.比洞賽
定義
所有定義之術語均以粗體字表示,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列於本書定義一節 -見29-40頁。
2-1.通則
除非委員會另有規定,比洞賽是在規定回合中由一方對抗另一方所構成。
在比洞賽,球賽是以各洞之比賽來進行。
除非規則另有規定,否則是以較少之桿數打進洞的一方贏得該洞。在差點比洞賽中,以淨桿數較少的一方贏得該洞。
比洞賽的狀況是以三個術語表示:「領先幾洞」或「平手」以及尚有多少洞「要打」。
當一方領先之洞數與所餘要打之洞數相同時,稱為「鬥美dormie」。
2-2.平手
如各方以相同桿數打進洞,則該洞為平手。
當一位球員已將球打進洞,而對手尚欠一打擊可為平手時,隨後如該球員招致處罰,該洞即為平手。
2-3.比洞賽之優勝者
如一方領先之洞數多於所餘要打之洞數,即為該比洞賽之優勝者。
如不分勝負時,委員會可以延長該規定回合需要之洞數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2-4.下一打擊、洞或比洞賽之讓與
球員可以在比洞賽開始或結束之前隨時讓與該比洞賽。
球員可以在某一洞開始或結束之前隨時讓與該洞。
只要對手之球處於靜止之狀態,一位球員可以隨時讓與對手之下一打擊,該對手被認為是以他的下一打擊擊球進洞且任何一方均可以將該球移開。
讓與不可以拒絕或撤回。
(球懸在球洞邊:見規則16-2)
2-5.對程序之疑義:爭執與申訴
在比洞賽,如比賽雙方發生疑義或爭執,球員可以提出申訴。如在合理的時間內近處無委員會正式授權之代表,雙方應繼續比賽不可以延誤。委員會唯有在申訴的球員通知他的對手以下三件事時,才可以考慮接受其申訴:(i)他正在進行一項申訴,(ii)該情況之實情,以及(iii) 他想要一個裁決。申訴必須在比洞賽之任何球員尚未從下一洞之開球區打球前,或如在比洞賽之最後一洞時在該比洞賽之所有球員離開果嶺前提出。
嗣後之申訴,除非是基於申訴之球員事前所不知的事實,且對手已給與錯誤之告知(見規則6-2a 及規則9),否則委員會可以不予考慮。
一旦比洞賽結果正式公佈,除非確信該對手當時明知他給與錯誤之告知,否則嗣後之申訴,委員會可以不予考慮。
2-6.一般處罰
除了另有規定外,比洞賽中違反規則之處罰為輸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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