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4.球桿
球桿及球
R&A保留隨時更改有關球桿及球(見附錄Ⅱ及Ⅲ)之規則及制定、更改這些規則的解釋之權利。
如球員對球桿規格之合法性有疑問時,應該向R&A諮詢。
製造業者應該將要製造之球桿樣品送交R&A,以便R&A裁決該球桿是否符合規則之規定。該樣品成為R&A之財產,以備參考之用。如製造業者在製造前未將球桿樣品送交R&A或有送交樣品而未等待其裁決,而生產或販賣該球桿,製造業者要承擔該產品為不符合規則的裁決之風險。
定義
所有定義之術語均以粗體字表示,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列於本書定義一節 -見29-40頁。
4-1.球桿之型式與製作
a .通則
球員之球桿必須符合本條規則以及附錄Ⅱ所列舉之條款、規格和解釋。
附註:委員會可以在比賽條件(規則33-1)中,要求球員所攜帶的一號木桿,必須是R&A所發佈目前目錄所列合規格一號木桿之桿頭型號及桿面角度之桿頭。
b .磨損及改變
一支符合規則之新球桿在正常使用下磨損仍被認定符合規定。球桿之任何一部分經故意改變則視為新球桿,其改變後之狀況必須符合規則。
4-2.擊球特性之改變與外物
a .擊球特性之變更
在比賽規定回合中,球桿的擊球特性決不能以調整或以其他方法故意地改變。
b .外物
決不能為了影響球之移動而將外物敷於桿面上。
*攜帶違反規則4-1或4-2之球桿但未用以打擊之處罰:
比洞賽:在某一洞結束時發現此違規時,比洞賽之情況是在違規之各洞以負一洞做調整,每回合所負之洞數最多:二洞。
比桿賽:在發生違規之各洞罰二桿,每回合最多處罰:四桿。
比洞及比桿賽:在打二洞間違規時,處罰適用於下一洞。
柏忌及標準桿比賽:見規則32-1a之附註1。
史特伯弗比賽:見規則32-1b之附註1。
※攜帶違反規則4-1或4-2之球桿,必須於發現違規時由球員向比洞賽之對手或比桿賽之記分員或同組競賽者,立即聲明不予使用。如球員未如此做,則被取消比賽資格。
使用違反規則4-1或4-2之球桿打擊之處罰:
取消比賽資格。
4-3.損壞之球桿:修復與更換
a .正常打球過程中之損壞
如在規定回合中,球員之球桿在正常打球過程中損壞,他可以:
(i) 以球桿損壞後的狀況繼續打完該規定回合剩餘賽程;或
(ii) 在無不當延誤比賽進行之情況下,自己或請他人將球桿修好;或
(iii) 在球桿已不適於打球時之另一選擇,以任何球桿替換損壞之球桿。更換球桿時決不能不當延誤比賽,也決不可以向球場上正在打球之其他人借用他們選用之球桿。
違反規則4-3a之處罰:
見規則4-4a或b及4-4c所述之處罰。
附註:球桿有實質上之損壞方為不適於打球,例如桿身凹陷、嚴重彎曲或斷裂;桿頭鬆動、脫落、嚴重變形,或握把鬆動。僅因球桿之底角或桿面角度(Lie or Loft)改變、或桿頭刮傷,即非不適於打球。
b .非在正常打球過程中之損壞
在規定回合中,如球員之球桿並非在正常打球過程中損壞,而造成其不符規格或改變擊球特性,則該球桿嗣後決不可以在此回合裡使用或更換。
c .在回合開始前損壞
球員可以使用在回合開始前損壞之球桿,只要該球桿以其損壞後之狀況仍符合規則之規定。回合開始前發生損壞之球桿,可以在該回合中修理,只要擊球特性沒有改變且不致不當延誤比賽。
違反規則4-3b或c之處罰:
取消比賽資格。
(不當延誤比賽: 見規則6-7)
4-4.最多十四支球桿
a .球桿之選用及增加
球員必須以不超過十四支球桿開始規定回合之比賽。在該回合中他限於使用其選用之球桿,除非在開始時球桿少於十四支,他可以增加任何數目之球桿,只要不超過十四支。
增加球桿時,決不能不當延誤比賽(規則6-7),也決不可以向球場上正在打球之其他人借用他們選用之球桿。
b .搭檔可以共用球桿
只要搭檔所攜帶且共用之球桿總數不超過十四支,搭檔間可以共用球桿。
違反規則4-4a,4-4b之處罰:
無論所攜帶之球桿超過多少:
比洞賽:在某一洞結束時發現此違規時,比洞賽之情況是在違規之各洞以負一洞做調整,
每回合所負之洞數最多:二洞。
比桿賽:在發生違規之各洞罰二桿,每回合最多處罰:四桿。
柏忌及標準桿比賽:見規則32-1a之附註1。
史特伯弗比賽:見規則32-1b之附註1。
c .超限球桿之不使用聲明
使用或攜帶違反規則4-3a(iii)或規則4-4之球桿,球員於發現違規時必須立即向比洞賽之對手或比桿賽之記分員或同組競賽者,聲明不予使用。該球員決不能在該規定回合剩餘賽程中再使用該球桿。
違反規則4-4c之處罰:
取消比賽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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