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5.球
定義
所有定義之術語均以粗體字表示,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列於本書定義一節 -見29-40頁。
5-1.通則
球員所使用之球必須符合附錄Ⅲ所詳述之條件。
附註:委員會可以在比賽條件(規則33-1)中,要求球員使用之球必須是R&A所發佈目前符合規格高爾夫球目錄所列者。
5-2.外物
決不能為了改變球之擊球特性而將外物敷於球上。
違反規則5-1或5-2之處罰:
取消比賽資格。
5-3.不堪使用之球
如有明顯的切痕、裂縫或變形,即為不堪使用之球。僅因泥土或其他物質黏附於球上,表面有刮痕或擦痕,或其塗料損壞或褪色,則非不堪使用之球。
當在所進行的某洞比賽中,如球員有理由相信他的球成為不堪使用時,他可以免罰撿球以檢查是否不堪使用。
在撿球之前,球員必須對比洞賽之對手、或比桿賽之記分員或同組競賽者宣佈他的意圖並將球位做標記,之後如他讓比洞賽之對手或比桿賽之記分員或同組競賽者有機會檢查球並觀察其撿球及置回原位,他才可以將球撿起檢查。依規則5-3撿球時,決不可以擦拭球。
球員如未遵守這個程序的全部或部分;或正在打所打之洞時,如他沒有理由相信他的球成為不堪使用而撿球, 他即招致一桿之處罰。
如正在打所打之洞確定球成為不堪使用時,球員可以用另一顆球替代,將之置於原球位置,否則必須將原球置回原位;如球員在未經允許而以另一顆球替代並對該錯誤之替代球做打擊,他即受違反規則5-3之一般處罰,但無依本條規則或規則15-2 之額外處罰。
如球因打擊而破成碎片,球員必須取消該打擊免罰儘量在打原球之地點打一球(見規則20-5)。
*違反規則5-3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如球員已受違反規則5-3之一般處罰,即無依本條規則之額外處罰。
附註1:如對手、記分員、或同組競賽者希望對不堪使用之球之宣佈提出爭議,他們必須在球員打另一顆球之前提出。
附註2:如球要置放或置回之原處狀態已被改變,見規則20-3b。
(擦拭從果嶺上撿起或依據其他規則撿起之球:見規則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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