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6.球員
球員的責任
定義
所有定義之術語均以粗體字表示,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列於本書定義一節 -見29-40頁。
6-1.規則
球員與其桿弟有知悉規則之責任。在規定回合中,對其桿弟任何違反規則之行為,球員招致適用之處罰。
6-2.差點
a .比洞賽
在差點比洞賽開始之前,球員彼此應確定他們各自之差點。如球員在比賽前宣佈的差點高於其應享有者而影響其讓桿或被讓桿之桿數時,他即被取消比賽資格;否則,球員必須依其所宣佈之差點進行比賽。
b .比桿賽
在差點比桿賽的任一回合中,競賽者把記分卡繳回委員會之前必須確認其差點已記載在其記分卡上。如果在繳交記分卡前未記載差點(規則6-6b),或所記載的差點高於其應享有者而影響被讓桿的桿數,在差點比桿賽,他即被取消比賽資格;否則記分卡上之桿數有效。
附註:球員有責任知悉那幾洞要讓桿或被讓桿。
6-3.開球時間及編組
a .開球時間
球員必須按照委員會所規定的時間開始比賽。
b .編組
在比桿賽,除非委員會授權或核准更動,否則競賽者在整個回合中必須留在委員會所編之組別內。
違反規則6-3之處罰:
取消比賽資格。
(最佳球比賽與四球賽:見規則30-3a及31-2)
附註:在欠缺規則 33-7 所規定得豁免「取消比賽資格」之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如球員在開球時間過後五分鐘內抵達他的出發點且準備好打球,委員會也可以在比賽條件規定(規則33-1),未按時開始比賽之處罰改為比洞賽第一洞為輸、比桿賽第一洞罰二桿,而不取消比賽資格。
6-4.桿弟
球員可以有一位桿弟之協助,但他在任何時間都限於使用一位桿弟。
違反規則6-4之處罰:
比洞賽:在某一洞結束時發現此違規時,比洞賽之情況是在違規之各洞以負一洞做調整,每回合所負之洞數最多:二洞。
比桿賽:在發生違規之各洞罰二桿,每回合最多處罰:四桿。
比洞賽或比桿賽:在打兩洞之間發生違規時,處罰適用於下一洞。
違反本條規則使用超過一位桿弟之球員,必須於發現違規時立即保證在規定回合之剩餘賽程中之任何時候不會有超過一位之桿弟,否則,該球員即被取消比賽資格。
柏忌及標準桿賽:見規則32-1a附註1。
史特伯弗比賽:見規則32-1b附註1。
附註:委員會可以在比賽條件中(規則33-1),禁止使用桿弟或限制球員選擇桿弟。
6-5.球
以正確之球比賽是球員之責任。每位球員應在其球上標明辨識之記號。
6-6.比桿賽之記分
a .記錄桿數
記分員應在每一洞結束後與競賽者核對桿數,並予記錄。在打完一回合後,記分員必須在記分卡上簽名,將記分卡交與競賽者。如超過一位記分員記分,則各人必須在其負責之部分簽名。
b .簽名及繳回記分卡
比賽之回合結束後,競賽者應核對自己每一洞之桿數,並提請委員會解決任何疑點。他必須確認所有記分員已在記分卡上簽名,並在記分卡上親自簽名,然後儘快將記分卡繳回委員會。
違反規則6-6b之處罰:
取消比賽資格。
c .記分卡之更改
競賽者將記分卡繳回委員會後即不可以更改。
d .某洞桿數之錯誤
在其記分卡上正確記錄各洞之桿數是競賽者的責任。如其繳回之任何洞之桿數低於實際桿數,他即被取消比賽資格;如其繳回之任何洞之桿數高於實際桿數,則繳回之桿數有效。
附註 1:委員會對於桿數之加總及記載於記分卡上差點之適用負責:見規則33-5。
附註 2:在四球比桿賽並見規則31-3 及31-7a。
6-7.不當延誤;打球緩慢
球員必須無不當延誤比賽,且遵守委員會所定打球速度之指導方針。在打完一洞至下一洞開球區之間,球員決不能不當延誤比賽。
違反規則6-7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柏忌、標準桿比賽:見規則32-1a之附註2。
史特伯弗比賽:見規則32-1b之附註2。
嗣後之再違規:取消比賽資格。
附註 1:除柏忌比賽、標準桿比賽和史特伯弗比賽(見規則32)外,如球員在兩洞之間延誤比賽,他是延誤下一洞之比賽,處罰應適用於該洞。
附註 2:為防止打球緩慢,委員會可以在比賽條件中(規則33-1)訂定打球速度之指導方針,包括打一規定回合、一洞或一打擊最久之時間。
只有在比桿賽,委員會在這樣的狀況下,得將違反本條規則之處罰修改為:
第一次違規:一桿;
第二次違規:二桿。
嗣後之再違規:取消比賽資格。
6-8.中止比賽;恢復比賽
a .何時被准許:
球員決不可以中止比賽,除非:
(i) 委員會暫停比賽;
(ii) 他相信有閃電之危險;
(iii) 他正在為疑義或爭執點尋求委員會之裁決(見規則2-5及34-3);或
(iv) 其他正當的理由,例如突然生病等。
惡劣之天氣並非中止比賽的正當理由。
如球員中止比賽時並沒有得到委員會的特別許可,他必須儘快向委員會報告。如他如此做,而委員會認為理由充分,則不受罰,否則,球員即被取消比賽資格。
比洞賽之例外:比洞賽之球員協議中止比賽,除非因此而延誤比賽之進行,並不受取消比
賽資格之處罰。
附註:離開球場的行為本身並非中止比賽。
b .委員會暫停比賽之程序
當委員會宣佈比賽暫停時,如比洞賽之球員或同一組之球員正在二洞之間,他們在委員會指示恢復比賽前決不可以自行恢復比賽。如他們已開始打某一洞,他們可以立即中止比賽或只要不造成拖延,繼續打該洞。如他們選擇繼續打該洞,他們被允許在打完前中止比賽。不論何種情形,比賽必須在該洞打完後中止。
球員必須在委員會下令恢復比賽時恢復進行比賽。
違反規則6-8b 之處罰:
取消比賽資格。
附註:委員會可以在比賽條件中規定(規則33-1):在可能發生危險之情況下,在委員會宣佈暫停比賽時,球員必須立即中止比賽。如球員未立即中止,除非當時之狀況有正當理由可依規則33-7豁免該罰則,否則他被取消比賽資格。
c .中止比賽時之撿球
當球員依照規則6-8a中止一洞之比賽時,他只能在委員會宣佈暫停比賽或有正當理由可以撿起之情況下才可以將球撿起而不受罰。球員在撿球之前必須先標示球位。如球員在委員會沒有明確允許下中止比賽而撿球,他在向委員會報告中止比賽之事時(規則6-8a)必須報告此撿球之事。
如球員沒有正當理由撿球、撿球之前未標示球位、或未向委員會報告此撿球之事,他即招致一桿之處罰。
d .恢復比賽時之程序
比賽必須從中止之處恢復,即使在日後才恢復亦然。球員在恢復比賽前或在恢復比賽時必須依以下程序進行:
(i) 如球員撿起球,只要他是依據規則6-8c有權撿球,他必須在撿起原球之地點置放原球或替代球,否則,原球必須置回原位;
(ii) 如球員未撿起他的球,只要他是依規則6-8c有權撿球,則他可以撿起、擦拭並將原球或以一球替代置回在撿起原球之地點。在撿球之前他必須先標示球位;或
(iii) 如球員之球或球標在中止比賽時被移動(包括被風或被水),即必須在原球或球標被移動之地點置一球或一球標。
附註:如置球之地點無法確定,該地點必須估計,而將球置於所估計之地點。規則20-3c之規定在此不適用。
*違反規則6-8d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如球員己受規則6-8d之一般處罰,則無依規則6-8c之額外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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