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7.練習
定義
所有定義之術語均以粗體字表示,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列於本書定義一節 -見29-40頁。
7-1.比賽前或回合間之練習
a .比洞賽
在比洞賽之任何一天,球員可以於一回合開始前在該比賽球場上練習。
b .比桿賽
在比桿賽之任何一天,於一回合或延長賽開始之前,競賽者決不可以在該比賽球場上練習或以滾球、磨擦或刮拭之方式測試該球場之任何果嶺表面。
如比桿賽在連續之天數內進行兩回合以上之賽程,競賽者於回合間決不可以在剩下之賽程之球場上練習,或以滾球、摩擦或刮拭之方式測試該球場之任何果嶺表面。
例外:在一回合或延長賽開始之前,准許在第一個開球區上或其附近練習推球或短切球。
違反規則7-1b之處罰:
取消比賽資格。
附註:委員會可以在比賽條件中(規則33-1)規定,禁止在比洞賽進行期間之任何一天在該比賽球場練習,或准許在比桿賽之任何一天或在其回合間,在該比賽球場或其部分球場(規則33-2c)練習。
7-2.在回合中
球員在打一洞之時決不可以做打擊練習。
在兩洞之間,球員決不可以做打擊練習,但他可在下列地方之上或其附近練習推球或短切球:
a. 剛打過之洞的果嶺,
b. 任何練習果嶺,或
c. 該回合要打之下一洞開球區,只要此打擊練習並非從障礙所為,且不致不當延誤比賽(規則6-7)。
在某一洞結果已確定後繼續所為之打擊,並非做打擊練習。
例外:當委員會暫停比賽時,球員可以在比賽恢復之前依下列所述練習:⒜依本條規則之規定,⒝在該比賽球場以外之任何地點及⒞依委員會所准許之其他方式。
違反規則7-2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違規之事件發生在在兩洞之間時,處罰適用於下一洞。
附註1:揮桿練習並非打擊練習,只要不違反規則,可以在任何地點為之。
附註2:委員會可以在比賽條件中(規則33-1)禁止:
⒜在剛打完之洞的果嶺上或其附近練習,和
⒝在剛打完之洞的果嶺上滾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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