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8.建言;指示擊球線
定義
所有定義之術語均以粗體字表示,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列於本書定義一節 -見29-40頁。
8-1.建言
在規定回合中,球員決不可以:
a. 對其搭檔以外之任何在球場參賽者給與建言,或
b. 對其搭檔或其桿弟、或其搭檔之桿弟以外之任何人請求建言。
8-2.指示擊球線
a .果嶺上之外
除了球在果嶺上之外,球員可以使任何人為其指示擊球線,但當球員打擊時,球員不可以使任何人靠近或站在該線上、或球洞後該線之延伸線上。球員在打擊前,必須將其本人所放置或所知悉指示擊球線之任何標示移除。
例外:照管或握取旗桿:見規則17-1。
b .在果嶺上
當球員之球在果嶺上時,球員、其搭檔或他們之桿弟可以在球員打擊前,但非在打擊時指示推球路線,惟如此做時決不可以碰觸果嶺。標誌決不可以被放置在指示推球路線之任何地方。
違反規則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附註:委員會在隊際比賽(規則33-1 )之條件中,可以准許各隊指定一人向隊員做建言(包括指示推球路線 )。委員會可以訂定條件規定有關此項指定及此人被准許之作為,此人在給與建言前必須先被委員會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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