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10.打球順序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 -見29-40頁。
10-1.比洞賽
a .在一洞之開始
在第一洞開球區有優先開球權之一方依編組所列之順序決定。
無編組順序時,優先開球權以抽籤決定。
贏得一洞之一方取得下一洞之優先開球權。如平手,則前一洞有優先開球權之一方仍保有優先開球權。
b .在一洞進行中
雙方球員在該洞開球後,球離球洞較遠者先打。如球離球洞之距離相等,或其與球洞之相對位置無法確定時,由抽籤決定先打之球。
例外:規則30-3c(最佳球及四球比洞賽)。
附註:當瞭解原球不能從其所處之狀態擊打,而球員須要儘量在上一次打原球之地點打出一球時(見規則20-5),打球順序則以上一次所為打擊之地點決定;當球可以從上一次打擊以外之地點打時,打球順序以原球停留位置決定。
c .打球不按順序
如球員在對手應該打球前先行打球,並無處罰,但其對手可以立即要求他取消如此所為之打擊,並按照正確之順序儘量在上一次打原球之地點打一球(見規則20-5)。
10-2.比桿賽
a .在一洞之開始
在第一洞開球區有優先開球權之競賽者依編組所列之順序決定。無編組順序時,優先開球權以抽籤決定。
打完一洞以最少桿數的競賽者取得下一洞之優先開球權。桿數次低之競賽者次之,依此類推。如有兩位以上的競賽者在一洞桿數相同,他們按照上一洞開球區打球之順序在下一洞開球區開球。
例外:規則32-1(差點柏忌、標準桿及史特伯弗比賽)
b .在一洞進行中
該組競賽者在該洞都開球後,球離球洞較遠者先打。如球離球洞之距離相等,或其與球洞之相對位置無法確定時,由抽籤決定先打之球。
例外:規則22(有助於或妨礙打球之球)及規則31-5(四球比桿賽)。
附註:當瞭解原球不能從其所處狀態擊打,而競賽者須要儘量在上一次打原球之地點打出一球時(見規則20-5),打球順序則以上一次所為打擊之地點決定;當球可以從上一次打擊以外之地點擊打時,打球順序以原球停留位置決定。
c .打球不按順序
如競賽者不按順序打球,並無處罰,球依所處之狀態擊打。但如委員會認定競賽者約定不按順序打球來給與其中一競賽者利益,他們即被取消比賽資格。
(當另一球在果嶺上經打擊後運動中,做打擊:見規則16-1f)。
(在三人二球賽及四人二球賽不按順序打球:見規則29-3)。
10-3. 從開球區之暫定球或另一球
如球員由開球區打暫定球或另一球,他必須在對手或同組競賽者做了第一次打擊後再打。如超過一位球員由開球區選擇打暫定球或須要打另一球,原來打球之順序必須予以維持。如球員不按順序打暫定球或另一球,則適用規則10-1c或10-2c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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