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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高爾夫規則
 目錄
 前言
 主要變更
 如何使用這本規則書
 高爾夫規則簡要指南
 第Ⅰ節 禮儀 – 在球場上之舉止
 第Ⅱ節 定義
 第Ⅲ節 打球規則
 規則1.比賽
 規則2.比洞賽
 規則3.比桿賽
 規則4.球桿
 規則5.球
 規則6.球員
 規則7.練習
 規則8.建言;指示擊球線
 規則9.打擊桿數之告知
 規則10.打球順序
 規則11.開球區
 規則13.以球所處之狀態擊打
 規則14.擊球
 規則15.替代球;錯誤球
 規則16.果嶺
 規則17.旗桿
 規則18.靜止之球被移動
 規則19.運動中的球被轉向或停止
 規則20.撿球、拋球、置球;由錯誤地方擊球
 規則21.擦拭球
 規則22.球有助於或妨礙打球
 規則23.鬆散妨礙物
 規則24.阻礙物
 規則25.異常地面狀況,嵌埋球及錯誤之果嶺
 規則26.水障礙(包括側面水障礙)
 規則27.球遺失或在界外;暫定球
 規則28.無法打之球
 規則29.三人二球賽及四人二球賽
 規則30.三球、最佳球及四球比洞賽
 規則31.四球比桿賽
 規則32.柏忌、標準桿及史特伯弗比賽
 規則33.委員會
 規則34.爭議與裁決
 附錄I-目錄
 附錄I-當地規則:比賽條件
 附錄Ⅱ及附錄Ⅲ
 附錄Ⅱ-球桿設計
 附錄Ⅲ-高爾夫球
 業餘資格規則
 青少年高爾夫選手禮儀和生活規範
國際規則禮儀
規則12.尋找及辨認球

比賽中之球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 -見29-40頁。

12-1.尋找球;看到球
球員在球場內任何地點尋找其球時,只要不改善球所處之狀態、預定之站位或揮桿之範圍或其擊球線,可以觸及或彎曲長草、燈心草、灌木、金雀花、石南或類似物,但只限在尋找球及辨認球所需之程度。
球員做打擊時並無必要被賦與看到球之權利。
障礙內,如認為球被鬆散妨礙物或沙所覆蓋,球員可以用球桿或他物探尋或耙開足夠數量之鬆散妨礙物或沙使其能看到球之一部分;如移開太多並無處罰,但球必須重被覆蓋以使其只有一部分可看見。在移開覆蓋物時如球被移動並無處罰,球必須置回原位,且如有必要,再予覆蓋。有關在障礙外移除鬆散妨礙物,見規則23-1。
如位於阻礙物之內或之上、或異常地面狀況之球,在尋找時意外被移動並無處罰,除非球員選擇依照可適用之規則24-1b、24-2b或25-1b進行,否則球必須置回原位;如球員已把球置回原位,若規則24-1b、24-2b或25-1b可適用時,他仍可依照上述規則進行。

如相信球位於水障礙之水內,球員可以用球桿或他物探尋之,如球在探尋時被移動,除非球員選擇依照規則26-1b進行,否則球必須置回原位。如球之移動是直接歸因於探尋球之明確動作所致,並無處罰;否則,依規則18-2a該球員招致一桿之處罰。
違反規則 12-1 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12-2.辨認球
打正確的球是球員之責任,每位球員應在自己之球上做辨識之記號。
如球員有理由相信一靜止之球是他的,且有必要撿起該球加以辨認,為如此做他可以免罰將該球撿起。
在撿球之前球員必須對比洞賽之對手或比桿賽之記分員同組競賽者宣佈他的意圖並將球位做標記,之後如他讓比洞賽之對手或比桿賽之記分員同組競賽者有機會觀察其撿球及置回原位,他才可以將球撿起辨認;依規則12-2 撿球時,該球決不可以擦拭至超過辨認所必要之程度。
如該球是球員之球而他沒有遵守這個程序的全部或部分、或當他沒有必要如此做卻撿球辨認,他即招致一桿之處罰;如被撿起之球是球員之球,他必須將球置回原位,如他未如此做,即招致違反規則12-2 之一般處罰,但無依本條規則之額外處罰。
附註:如球要置放或置回之原所處狀態已被改變,見規則20-3b。
違反規則12-2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如球員已招致違反規則12-2之一般處罰,則無依本條規則之額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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