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12.尋找及辨認球
比賽中之球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 -見29-40頁。
12-1.尋找球;看到球
球員在球場內任何地點尋找其球時,只要不改善球所處之狀態、預定之站位或揮桿之範圍或其擊球線,可以觸及或彎曲長草、燈心草、灌木、金雀花、石南或類似物,但只限在尋找球及辨認球所需之程度。
球員做打擊時並無必要被賦與看到球之權利。
在障礙內,如認為球被鬆散妨礙物或沙所覆蓋,球員可以用球桿或他物探尋或耙開足夠數量之鬆散妨礙物或沙使其能看到球之一部分;如移開太多並無處罰,但球必須重被覆蓋以使其只有一部分可看見。在移開覆蓋物時如球被移動並無處罰,球必須置回原位,且如有必要,再予覆蓋。有關在障礙外移除鬆散妨礙物,見規則23-1。
如位於阻礙物之內或之上、或異常地面狀況之球,在尋找時意外被移動並無處罰,除非球員選擇依照可適用之規則24-1b、24-2b或25-1b進行,否則球必須置回原位;如球員已把球置回原位,若規則24-1b、24-2b或25-1b可適用時,他仍可依照上述規則進行。
如相信球位於水障礙之水內,球員可以用球桿或他物探尋之,如球在探尋時被移動,除非球員選擇依照規則26-1b進行,否則球必須置回原位。如球之移動是直接歸因於探尋球之明確動作所致,並無處罰;否則,依規則18-2a該球員招致一桿之處罰。
違反規則 12-1 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12-2.辨認球
打正確的球是球員之責任,每位球員應在自己之球上做辨識之記號。
如球員有理由相信一靜止之球是他的,且有必要撿起該球加以辨認,為如此做他可以免罰將該球撿起。
在撿球之前球員必須對比洞賽之對手或比桿賽之記分員或同組競賽者宣佈他的意圖並將球位做標記,之後如他讓比洞賽之對手或比桿賽之記分員或同組競賽者有機會觀察其撿球及置回原位,他才可以將球撿起辨認;依規則12-2 撿球時,該球決不可以擦拭至超過辨認所必要之程度。
如該球是球員之球而他沒有遵守這個程序的全部或部分、或當他沒有必要如此做卻撿球辨認,他即招致一桿之處罰;如被撿起之球是球員之球,他必須將球置回原位,如他未如此做,即招致違反規則12-2 之一般處罰,但無依本條規則之額外處罰。
附註:如球要置放或置回之原所處狀態已被改變,見規則20-3b。
違反規則12-2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如球員已招致違反規則12-2之一般處罰,則無依本條規則之額外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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