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13.以球所處之狀態擊打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 -見29-40頁。
13-1.通則
除規則另有規定外,球必須以其所處之狀態擊打。
(靜止球被移動:見規則18)
13-2.改善球所處之狀態,預定之站位或揮桿之範圍,或擊球線
球員決不可以或允許他人藉下列之行為:
‧把球桿壓在地面,
‧移動、彎曲或折斷任何生長或固定之物(包括不可移動之阻礙物或標示界外之物體),
‧製造或消除不平坦之地面,
‧移除或壓下砂子、鬆土、回填之草皮斷片或其他新鋪好之草皮塊,或
‧移除露珠、霜或水。
以改善:
‧其球之位置或所處狀態,
‧預定之站位或揮桿之範圍,
‧其擊球線或球洞後方該線之合理延伸線,或
‧其拋球或置球之範圍。
惟如上述行為發生在以下情形時,這球員不會招致處罰:
‧做預備擊球時將球桿桿頭輕觸地面,
‧正當地採取站位時,
‧揮桿打擊或為打擊而把球桿向後揮動,且做了該打擊;
‧製造或消除開球區內不平坦之地面(規則11-1)或移除開球區之露水、霜或水,或
‧移除果嶺上之沙子及鬆土或修補其上之損壞(規則16-1)。
例外:球在障礙內:見規則13-4。
13-3.建立站位
球員採取站位時,有權將腳站穩,但是他決不可以建立站位。
13-4.球在障礙內;被禁止之行動
除規則另有規定外,在打擊位於障礙內(無論沙坑或水障礙)之球前,或球從障礙內撿起後而可能拋下或置放在該障礙內,球員決不可以:
a .測試該障礙或相似障礙之狀況;
b .以手或球桿碰觸該障礙之地面或該水障礙之水;或
c .碰觸或移動位於或接觸該障礙之鬆散妨礙物。
例外:
1 .如球員⒜因跌倒或為避免跌倒,依據任一規則移開阻礙物、測量距離,標示球位、取回球、撿球、置球或置回球,而觸及任一障礙內之地面或鬆散妨礙物或水障礙之水面,或⒝將球桿放在某障礙內時,只要不構成測試該障礙狀況或改善此球所處之狀態下,並無處罰。
2 .在做打擊之後,如球仍在該障礙內或由該障礙內撿起後而可能拋球或置球在該障礙內時,只要關於其次一打擊未做出違反規則13-2之行為,球員可以將該障礙內的砂子或鬆土 整平;如打擊後,球停在該障礙外,球員可以不受限制將該障礙內的沙子或鬆土整平。
3 .如球員從障礙做打擊後,球停在另一障礙內,規則13-4a並不適用於任何隨後在該打擊之障礙所做之行為。
附註:在任何時候,包括做預備擊球或為打擊向後揮桿時,球員可以用球桿或他物觸及任何阻礙物、任何被委員會宣佈為構成球場整體不可分之一部分、或是任何草、矮樹叢、樹或其他生長之物。
違反規則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尋找球:見規則12-1)
(球在水障礙之脫困:見規則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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