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18.靜止之球被移動
球被移動、轉向或停止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 -見29-40頁。
18-1.受局外者
如靜止之球受局外者移動,並無處罰,而球必須置回原位。
附註:球是否被局外者移動乃是事實認定之問題。為了適用本條規則,必須已明確知道或幾乎確認是局外者移動了球。在缺乏此種明知或確認時,球員必須依球所處狀態打球,或如球未被找到,依規則27-1進行。
(球員靜止之球受其他球移動:見規則18-5)
18-2.受球員、搭檔、桿弟或裝備品
a .通則
當球員之球是比賽球時,如:
(i) 球員、搭檔或他們之桿弟將它撿起或移動,故意觸及(在做預備擊球時以球桿碰觸除外)、或除規則准許外造成它移動,或
(ii)球員或其搭檔之裝備品造成它移動,則該球員即招致一桿之處罰。如球被移動,必須置回原位,除非球之移動發生於球員已開始打擊或為打擊而向後揮桿且做了該打擊。
如球員在下列情況下意外造成其球移動,依規則並無處罰:
‧於尋找在障礙內被鬆散妨礙物或沙子所覆蓋之球、在阻礙物或異常地面狀況內之球或相信落入在水障礙水中之球時:規則12-1
‧在修補舊球洞填平物或球痕時:規則16-1c
‧在測量時:規則18-6
‧依一規則撿球時:規則20-1
‧依一規則置球或置回原位時:規則20-3a
‧在果嶺上移除鬆散妨礙物時:規則23-1
‧在移除可移動之阻礙物時:規則24-1
b .球在預備擊球後移動:
如球員之比賽球在其已預備擊球後移動(由於打擊之外),球員被認定移動球而招致一桿之處罰;該球必須置回原位,除非球之移動發生於球員已開始打擊或為打擊而向後揮桿且做了該打擊。
18-3.比洞賽中受對手、桿弟或裝備品
a .尋找時
在尋找球員的球時,如對手、其桿弟或其裝備品移動球、觸及或造成它移動,並無處罰;如球移動,必須置回原位。
b .尋找時之外
在尋找球員的球時之外,如對手、其桿弟或其裝備品移動球、故意觸及或造成它移動,除規則另有規定外,對手即招致一桿之處罰;如球移動,必須置回原位。
(打錯誤球:見規則15-3)
(在測量時球被移動:見規則18-6)
18-4.在比桿賽中受同組競賽者、桿弟或裝備品
如同組競賽者、其桿弟或其裝備品移動球員之球、觸及或造成其移動,並無處罰;
如球移動,必須置回原位。
(打錯誤球:見規則15-3)
18-5.受另一球
如靜止之比賽球受打擊後運動中之其他球所移動,該被移動之球必須置回原位。
18-6.在測量時球被移動
當在依規則或確定規則之適用而進行測量時,球或球標移動,球或球標必須置回原位。
如球或球標之移動是直接歸因於測量之明確動作所致,並無處罰,否則,適用規則18-2a、18-3b 或 18-4 之條款。
*違反規則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如球員須要將球置回原位而未做,或如他對依據規則18替代之球做了打擊,而此種替代未被允許時,他即招致違反規則18之一般處罰,但無本規則之額外處罰。
附註1:如依本條規則要置回原位的球無法立即取回,可以以另一球替代。
附註2:如球要置放或置回之所處狀態已被改變:見規則20-3b。
附註3:如不可能確定置球之地點:見規則20-3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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