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25.異常地面狀況,嵌埋球及錯誤之果嶺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 -見29-40頁。
25-1.異常地面狀況
a .妨礙
當球停在或觸及異常地面狀況,或當該狀況妨礙球員之站位或其預定揮桿之範圍時,即發生異常地面狀況之妨礙。如球員之球停在果嶺上,而果嶺上異常地面狀況介在推球線上,也算發生妨礙;否則,異常地面狀況介在擊球線上本身,並非本條規則所定之妨礙。
附註:委員會可以制定一條當地規則,規定站位受異常地面狀況之妨礙本身,不被視為本條規則所定之妨礙。
b .脫困
除了球在水障礙或側面水障礙裡之外,球員可以從異常地面狀況脫困如下:
(i) 在果嶺通道上:如球停在果嶺通道上,球員必須將球撿起,免罰拋在距離脫困之最近點一支球桿長度內且不比脫困之最近點更近球洞處;脫困之最近點必須不在障礙內或果嶺上。當在脫困之最近點一支球桿長度內拋球時,該球必須先撞擊球場之一部分而可避免該狀況之妨礙的地點,且不在障礙內或果嶺上。
(ii) 在沙坑內:如球在沙坑內,球員必須將球撿起而依下列任一方式拋球:
⒜免罰,依上述 (i)款之規定拋球,但脫困之最近點必須在沙坑內且球必須拋在沙坑內;或如不可能完全脫困,則在沙坑內球場之一部分儘量靠近原球停留地點但不更近球洞,並從該狀況所能提供之最大限度脫困之地點拋球;或
⒝罰一桿,拋球在沙坑外,保持原球停留點正好在拋球之地點與球洞之間,可以拋球之地點在沙坑後方多遠並無限制。
(iii) 在果嶺上:如球停在果嶺上,球員必須將球撿起,免罰置在非障礙內之脫困之最近點;或如不可能完全脫困,在最接近原球停留地點但不更近球洞且不在障礙內,並從該狀況所能提供之最大限度脫困之位置置球。脫困之最近點或可供最大限度脫困點可以在果嶺之外。
(iv) 在開球區:如球停在開球區上,球員必須將球撿起依上述 (i)款之規定免罰拋球。
球依規則25-1b撿起時可以擦拭。
(球滾至仍受已脫困之狀況所妨礙之位置-見規則20-2c(v))
例外:⒜如由於異常地面狀況以外其他事物之妨礙,使其做一打擊明顯地不合理時,或⒝如只是因採取不必要之異常站位、揮桿或擊球方向,才發生異常地面狀況之妨礙時,則球員不可以依本條規則脫困。
附註1:如球在水障礙內(包括側面水障礙),球員無權從異常地面狀況免罰脫困。球員必須以該球所處狀態打球(除非當地規則禁止),或依規則26-1進行。
附註2:如依據本條規則要拋下或置放之球無法立即取回,可以以其他球替代。
c .球在異常地面狀況內未被找到
球在被擊向異常地面狀況後未被找到,是否在該狀況內乃是事實認定之問題。為適用本規則,必須已明確知道或幾乎確認該球是在該異常地面狀況內;在欠缺此種明知或確認時,球員必須依規則27-1進行。
如未被找到之球已明確知道或幾乎確認是在一個異常地面狀況內時,球員可以依本條規則脫困;如他選擇如此做,則球最後進入該異常地面狀況最外圍之點必須予以確定,為適用本條規則,球被認定停在此點,然後球員必須如下進行:
(i) 在果嶺通道上:如球最後進入該異常地面狀況最外圍之點在果嶺通道上,球員可以免罰以另一球替代,然後依規則25-1b(i) 之規定脫困。
(ii) 在沙坑內:如球最後進入該異常地面狀況最外圍之一點在沙坑內,球員可以免罰以另一球替代,然後依規則25-1b(ii)之規定脫困。
(iii) 在水障礙內(包括側面水障礙):如球最後進入該異常地面狀況最外圍之一點在水障礙內,球員無權免罰脫困。球員必須依規則26-1進行。
(iv) 在果嶺上:如球最後進入該異常地面狀況最外圍之一點在果嶺上,球員可以免罰以另一球替代,然後依規則25-1b(iii)之規定脫困。
25-2.嵌理球
球在任何經細密修剪過之果嶺通道的地面上,嵌埋在其本身所造成之球痕中,可以撿起擦拭,免罰拋在儘量靠近原停留地點但不更靠近球洞處,當球拋下時必須先撞擊果嶺通道之球場一部分。「細密修剪過的區域」指球場上任何區域,包括剪得和球道之草差不多長或更短之通過粗草區之小徑。
25-3.錯誤之果嶺
a .妨礙
當球在錯誤之果嶺上時,即發生錯誤之果嶺之妨礙。
僅對球員之站位或預定揮桿之範圍本身的妨礙,並非本條規則所定之妨礙。
b .脫困
如球員之球停在錯誤之果嶺上,他決不可以就球所處狀態打球。他必須如下免罰脫困:
球員必須撿球並拋在脫困之最近點一支球桿長度內且不比該點更近球洞處。脫困之最近點決不可以在障礙內或果嶺上。當在脫困之最近點一支球桿長度內拋球時,該球必須先撞擊球場之一部分可避免錯誤之果嶺之妨礙的地點,且不在障礙內或果嶺上。球依本條規則撿起時,可以擦拭。
違反規則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 比桿賽:二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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