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28.無法打之球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 -見29-40頁。
除了球在水障礙內之外,球員可以認定其在球場上任何地點之球為無法打。關於其球是否為無法打,球員是唯一之裁決者。
如球員認定其球為無法打,在罰一桿後,他必須:
a .儘量在其上一次打原球之地點打一球(見規則20-5);或
b .在該球停留點之後方拋一球,保持該停留點正好在拋球之地點與球洞之間,可以拋球之地點在後方多遠並無限制;或
c .在該球停留點兩支球桿長度內拋一球,但不更近球洞。
如無法打之球在沙坑內,球員可以依a、b或c款進行。如他選擇以b或c款進行,球必須拋在該沙坑內。
當依本條規則進行時球員可以撿起及擦拭他的球或替代一球。
違反規則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 比桿賽:二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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