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33.委員會
競賽管理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 -見29-40頁。
33-1.比賽條件;豁免規則
委員會必須制定將舉行的比賽之條件。
委員會無權豁免高爾夫規則。
一些適用於比桿賽之特別規則與適用於比洞賽之規則本質上完全不同,以致合併這兩種形式的比賽,並不切實際且不應准許,在此種情形下打比洞賽之結果是無效的,而比桿賽之競賽者則被取消比賽資格。
在比桿賽中,委員會可以限制裁判之職責。
33-2.球場
a .界定界限及邊界
委員會必須明確界定:
(i) 球場及界外,
(ii) 水障礙及側面水障礙之邊界,
(iii) 待修復地,及
(iv) 阻礙物及構成球場整體不可分之一部分。
b .新球洞
新球洞應在比桿賽開始之日完成,或在委員會認為必要之其他時間內完成;但在單一回合中,所有競賽者所打每一洞之球洞應設在同位置。
例外:當受損之球洞不可能修復使其符合定義之意義時,委員會可以在附近相似之位置,做一新球洞。
附註:在單一回合之賽程要打一天以上時,委員會可以在比賽條件(規則33-1)中規定球洞與開球區在各比賽日可在不同之處,但在任何一日,所有競賽者都要打同位置之球洞與開球區。
c .練習場
如在比賽球場外無練習場,如屬可行,委員會應設定某區域供競賽者在任何比賽日可在其上練習。在任何比桿賽之日,委員會通常不應准許球員在比賽球場之果嶺上或做打向其上、或在障礙內練習。
d .球場不堪使用
如委員會或其授權之代表認為由於任何理由球場在不能比賽之狀況,或者因有使球場不能正常進行比賽之狀況,可以在比洞賽或比桿賽,下令臨時暫停比賽,或在比桿賽宣佈比賽無效並取消該回合全部成績。如回合被取消,在該回合招致之處罰也取消。
(中止比賽及恢復比賽之程序-見規則6-8)
33-3.開球之時間與編組
委員會必須事先設定開球之時間,且在比桿賽編好競賽者必須參加之組別。
如比洞賽要在一長時間內進行,委員會要設定每一回合必須賽完之時限。如允許球員在規定時限內安排其比賽之日期,除非球員約定較早之日期,否則委員會應預告比賽必須在時限最後日之指定時間進行。
33-4.讓桿表
委員會必須公佈表示差點讓與或受讓之洞之順序表。
33-5.記分卡
在比桿賽,委員會必須提供各競賽者內含日期與競賽者姓名或如是四人二球或四球比桿賽時競賽者們的姓名之記分卡。
在比桿賽時,委員會對於桿數之加總及記載於記分卡上差點之適用負責。
在四球比桿賽,委員會對於在各洞之較佳球之記錄負責,並在記錄過程適用記分卡上之差點,及加總較佳球之桿數。
在柏忌、標準桿及史特伯弗比賽,委員會對於適用記分卡上之差點及決定各洞之結果以及全部結果或總分負責。
附註:委員會可以要求每位競賽者在其記分卡上寫上日期及其姓名。
33-6.平手之裁決
不論有無差點之比賽,委員會都必須預告決定比洞賽平手或在比桿賽同桿數之方式及其實施之時日。
平手之比洞賽決不能以比桿賽決定勝負。同桿數之比桿賽決不能以比洞賽決定勝負。
33-7.取消比賽資格之處罰;委員會之裁量權
取消比賽資格之處罰,如委員會認為此項措施正當,可以在例外之個案予以豁免、更改或課處。
較取消比賽資格為輕之處罰決不可豁免或更改。
如委員會認為球員違反禮儀之情節嚴重,可以依本條規則課以取消比賽資格之處罰。
33-8.當地規則
a .政策
如其合乎在附錄Ⅰ所規定之方針,委員會可以為地方之異常狀況制定當地規則。
b .豁免或修訂規則
當地規則決不可豁免高爾夫規則。惟如委員會認為當地之異常狀況對正常比賽造成妨礙,以致於有必要制定當地規則來修訂高爾夫規則時,該當地規則>必須經R&A之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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