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34.爭議與裁決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 -見29-40頁。
34-1.申訴與處罰
a .比洞賽
如依規則2-5向委員會提出申訴,即應儘快做出裁決,以便在必要時可以調整比洞賽之情況。如申訴未依規則2-5提出,則委員會決不予考慮。
因違反規則1-3而取消比賽資格,其處罰之適用並無時限。
b .比桿賽
在比桿賽,於競賽結束後,處罰決不可撤銷、更改或課處。當比賽結果正式公告、或在資格賽為比桿賽而接下來為比洞賽,於球員在其第一個比洞賽開球時,競賽即結束。
例外:在競賽結束後,如競賽者有下列之情形,則必須課以取消比賽資格之處罰:
(i) 違反規則1-3(同意規避規則);或
(ii) 在競賽結束前,他已知其繳回之記分卡所記錄之差點是高於其應享有者,且因而影響被讓桿之桿數(規則6-2b);或
(iii) 除了是未包括在競賽結束前其所不知已招致之處罰以外,因其他任何理由繳回之桿數有任何一洞低於實際桿數(規則6-6d);或
(iv) 在競賽結束前,已知他違反了處罰為取消比賽資格之其他規則。
34-2.裁判之裁決
如委員會已指派裁判,則裁判之裁決為終局的。
34-3.委員會之裁決
如無裁判在場,任何爭議或對規則之疑點必須提交委員會,而其裁決為終局的。
如委員會不能做出裁決,可以將該爭議或疑點提交R&A之高爾夫規則委員會,其裁決為終局的。
如該爭議或疑點未提交該高爾夫規則委員會,球員可以要求將合意之陳述經由委員會合法授權之代表提交該高爾夫規則委員會,請其對此裁決之正確與否提出意見。其答覆將寄送至該合法授權之代表。
如比賽未依據高爾夫規則舉行,該高爾夫規則委員會將不對任何疑問做裁決。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