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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高爾夫規則
 目錄
 前言
 主要變更
 如何使用這本規則書
 高爾夫規則簡要指南
 第Ⅰ節 禮儀 – 在球場上之舉止
 第Ⅱ節 定義
 第Ⅲ節 打球規則
 規則1.比賽
 規則2.比洞賽
 規則3.比桿賽
 規則4.球桿
 規則5.球
 規則6.球員
 規則7.練習
 規則8.建言;指示擊球線
 規則9.打擊桿數之告知
 規則10.打球順序
 規則11.開球區
 規則12.尋找及辨認球
 規則13.以球所處之狀態擊打
 規則14.擊球
 規則15.替代球;錯誤球
 規則16.果嶺
 規則17.旗桿
 規則18.靜止之球被移動
 規則19.運動中的球被轉向或停止
 規則20.撿球、拋球、置球;由錯誤地方擊球
 規則21.擦拭球
 規則22.球有助於或妨礙打球
 規則23.鬆散妨礙物
 規則24.阻礙物
 規則25.異常地面狀況,嵌埋球及錯誤之果嶺
 規則26.水障礙(包括側面水障礙)
 規則27.球遺失或在界外;暫定球
 規則28.無法打之球
 規則29.三人二球賽及四人二球賽
 規則30.三球、最佳球及四球比洞賽
 規則31.四球比桿賽
 規則32.柏忌、標準桿及史特伯弗比賽
 規則33.委員會
 規則34.爭議與裁決
 附錄I-目錄
 附錄I-當地規則:比賽條件
 附錄Ⅱ及附錄Ⅲ
 附錄Ⅲ-高爾夫球
 業餘資格規則
 青少年高爾夫選手禮儀和生活規範
國際規則禮儀
附錄Ⅱ-球桿設計

如球員對球桿規格之合法性有疑問時,應向R&A諮詢。
製造業者應將要製造之球桿樣品送交R&A以便裁決該球桿是否符合規則之規定。送交之樣品成為R&A之財產,以備參考之用。如製造業在生產及/或販賣球桿前,未將球桿樣品送交或未等待其裁決,製造業者要承擔該球桿為不符合規則之裁決之風險。
下列各段為規定球桿設計之一般規定,附以詳細說明及解釋。有關這些規定及其解釋之更進一步資訊則被提供於「球桿與球之規則指南」。
球桿或球桿之某部分,被要求與規則內之規格相符合時,它必須以符合規格之意圖來設計及製造。

1.球桿
a.通則
球桿是專門設計來擊球的裝備,通常有三種型式:依其形狀及用途有木桿、鐵桿和推桿之分別。推桿主要是為在果嶺上使用而設計之球桿,其桿面角不可超過十度。
球桿的製作及型式實質上決不能違反傳統與習慣。球桿必須由桿身與桿頭組合而成,而它也可以在桿身加上質料使球員能夠握緊(見下述 3)。球桿的所有部分都必須固定以便球桿成為一體,且必須無外在之附加物;惟不影響球桿性能之附加物可為例外。

b.可調整性
為調整重量,所有球桿可以組裝機件,木桿和鐵桿必須設計為不可調整的。在其他形式之調整性經R&A之評估後也可以被准許。下列條件適用於所有可准許之調整方法
(i) 此調整不能被隨意使用。
(ii) 所有可調整之部分是穩固地固定,且它們在回合中不能有可任意調整的可能性。
(iii) 所有調整後之形狀符合規則之規定。
規定回合中,球桿之擊球特性決不能以調整或其他方法加以改變(見規則4-2a)。

c.長度
球桿全長必須至少有18吋(0.457m),且除推桿外,決不可以超過48吋(1.219m)。
附圖Ⅰ

對於木桿和鐵桿,在量測長度時要讓球桿放在一個水平的平面,且桿頭底部設定頂著一個60度角的平面,如附圖Ⅰ所示。球桿長度的界定是從這兩個平面的交會點到握把頂端的距離。
對於推桿,球桿長度的量測,從握把的頂端沿著桿身軸線或軸線的直線延伸一直量到桿頭底部。
附圖Ⅱ
Shaft Axis:桿身軸線
Toe:趾部
Sole:底部
heel:跟部

d.校準
當球桿處於正常預備擊球位置時,桿身必須校準如下:
(i)桿身筆直部分之投影必須與通過桿頭趾部與跟部之垂直平面,至少 10 度之夾角。(見附圖Ⅱ)。如球桿之整個設計,是使球員能夠有效地以垂直或接近垂直之位置使用,則桿身就可被要求比此垂直平面多至25度之差異。
(ii)桿身筆直部分之投影與沿預定擊球線垂直面兩側之夾角,必須對垂直線向前不能大於20度或向後不能大於10度(見附圖Ⅲ)。
附圖Ⅲ
Back:背面
Face:桿面

除推桿外,全部球桿桿頭跟部與桿身筆直部分之軸線及預定擊球線(水平方向)所在平面之距離差,必須在0.625吋(15.88㎜)以內(參考附圖Ⅳ)。
附圖Ⅳ
Shaft Axis:桿身軸線
Sole:底部

2.桿身
a.筆直
桿身由握把頂端至離桿頭底部不超過5吋(127㎜)之一點,必須是筆直;而量測自非筆直部分至桿頭底部之長度,則由桿身不再筆直處沿彎曲部分之軸線至桿頸/桿頸套處(見附圖Ⅴ)。
附圖Ⅴ
Shaft straightness measurement ends here:桿身的筆直量到此為止
Bent Shaft Axis 5〞Max:桿身軸線彎曲部分最長為5〞

b.彎曲及扭曲之特性
桿身上之任何一點必須:
(i) 無論對桿身縱軸如何旋轉它,而這類方式之彎折皆有相同之撓曲度。
(ii) 在兩個相對方向之扭曲度也相同。
c.與桿頭之連接
桿身必須直接或透過單一簡單之桿頸及/或桿頸套與桿頭跟部相接。桿頸或桿頸套頂端到桿頭底部的長度決不可超過5吋(127㎜),量測應沿著桿頸或桿頸套之軸線,並順著任何彎曲的部分(見附圖Ⅵ)。
附圖Ⅵ
Sole:底部
Neck or socket measurement starts here:桿頸或桿頸套之量測由此開始
Dotted line shows neck and socket measurement to the sole:虛線表示由桿頸和桿頸套至底部的長度
Neck or socket axis 5〞max:桿頸和桿頸套軸線最長為5〞
推桿之例外:推桿之桿身或桿頸或桿頸套可以固定在桿頭之任何一點上。

3.握把(見附圖Ⅶ)
握把是由附加在桿身上、使球員能握緊球桿之材質所組成。握把必須固定在桿身上,必須是筆直且外形簡單,且必須延伸至桿身末端,同時決不能對手掌之任何部分塑形。如未附加其他材質,則桿身設計讓球員握住的部分必須被認為是握把。
附圖Ⅶ
Circular cross-section:圓形橫斷面
Non-circular cross-section(putters only):非圓形橫斷面(僅推桿許可)
Waist(not permitted):腰狀(不許可)
Bulge(not permitted):凸出狀(不許可)

(i) 除推桿外,所有球桿握把的橫切面都必須是圓的,但沿著整個握把之長度可加上一條連續筆直微凸的肋線,且在纏繞式握把或摹仿品上可以允許有稍微壓凹的螺旋紋。
(ii) 推桿握把之橫切面可以是非圓形,只要橫切面為無凹槽,而呈對稱,且遍及整個握把長度之橫切面仍是相類似(見以下第(v)項)。
(iii)握把由末端開始可以逐漸尖細,但決不能有膨脹區或腰身。它的橫切面直徑無論從任何方向量測均決不可超過1.75吋(44.45㎜)。
(iv)除推桿外,所有球桿握把之軸線都必須與桿身軸線一致。
(v) 推桿可以有二握把,只要每個握把之橫切面皆呈圓形,每個握把之軸線也與桿身軸線一致,且二握把間距至少1.5英吋(38.1㎜)以上。

4.桿頭
a.形狀簡單
桿頭之形狀大體上必須是簡單的,各零組件必須是堅硬的、同性質之結構的,並具有功能性的。
桿頭或其零組件決不可設計成與其他物體相似。要精確而完整地說明形狀之簡單有實際上之困難;不過下列設計特徵(包括但不限於)被認為有違本條文之要求而不被允許:
(i)所有球桿
.桿面之穿孔
.桿頭之穿孔(推桿及凹背式鐵桿可以有些例外);
.僅為滿足尺寸規格要求之設計特徵
.延伸入或超出桿面之設計特徵
.延伸至桿頭頂線相當上方之設計特徵;
.延伸至桿面之桿頭上之滑行物或桿頭內之溝槽(推桿可以有些例外);
.光學或電子裝置。
(ii)木桿及鐵桿
.所有列於上述(i)之特徵;
.從桿頭上方往下可看到的桿頭跟部及/或趾部外緣之凹洞;
.從桿頭上方往下可看到的桿頭背部外緣之嚴重或多重之凹洞;
.為使原來不符規格之設計特徵符合規格之要求,而將透明材質附加在桿頭上;及
.從桿頭上方往下看時延伸出桿頭外緣之設計特徵。

b.尺寸、容積及慣性力矩
(i)木桿
當球桿置於60度底角的時候,桿頭的尺寸必須如下:
‧桿頭跟部到趾部之長度大於桿面到背面之長度;
‧桿頭跟部到趾部之長度不大於5吋(127㎜);及
‧從桿頭底部到頂部之長度,包括任何允許之設計特徵,不大於2.8吋(71.12㎜)。
這些尺寸是以:
‧桿頭跟部與趾部;及
‧桿面與背面(見附圖Ⅷ,尺寸A)
之最外側點的垂直投影之間之水平線測量及在垂直線上量測桿頭底部與頂部最外側點之水平投影之間的距離(見附圖Ⅷ,尺寸B)。如不易找出跟部之最外側點,則認定在桿頭底部著地之水平面上0.875吋(22.23㎜)之點(見附圖Ⅷ,尺寸C)。
附圖Ⅷ
Face:桿面 Crown:頂部
Back:背面 Sole :底部
Toe :趾部 Heel :跟部

桿頭容積決不可超過460立方公分(28.06立方吋),外加10立方公分(0.61立方吋)之公差。
當球桿在60度置放角時,其垂直軸心直至桿頭重心四周形成之慣性力矩決不可超過5900 g cm²
(32.259 oz in²),外加100 g cm²(0.547 oz in²)測試公差。
(ii)鐵桿
當桿頭處於正常預備擊球位置時,桿頭尺寸必須是跟部到趾部之距離大於桿面到背面之距離。

(iii)推桿(見附圖IX)
當桿頭處於正常預備擊球位置時,桿頭尺寸必須是:
.跟部到趾部之距離大於桿面到背面之距離;
.桿頭跟部到趾部之距離少於或等於7吋(177.8㎜);
.桿面跟部到趾部之距離大於或等於桿頭桿面到背面之距離的三分之二;
.桿面跟部到趾部之距離大於或等於桿頭跟部到趾部之距離的二分之一;及
.桿頭底部到頂部,包括任何允許之設計特徵,少於或等於2.5吋(6.35㎜)。
附圖IX

對傳統形狀的桿頭而言,這些尺寸是以下列所得最外側點的垂直投影間之水平線量測:
‧桿頭跟部與趾部;
‧桿面跟部與趾部;和
‧桿面與背面
及桿頭底部與頂部最外側點的垂直投影間之水平線測量。
就不尋常的桿頭形狀而言,趾部至跟部的尺寸可從桿面上測量。

c.彈簧效應及動力性能
桿頭(包括桿面)之設計、材質及/或構造,或對之所為之任何處理 決不可以:
(i) 有超過公佈在R&A檔案之擺錘測試草案之彈簧效應;或
(ii) 加裝企圖不當影響桿頭之彈簧效應,或有此效應之分開之設計特徵或技術,包括但不限於彈簧或彈簧設計特徵;或
(iii)不當影響球之移動。
附註:上述(i)對推桿不適用。

d.擊球面
桿頭必須只有一個擊球面;但推桿如具備相同之特性且彼此相對則可以有兩個擊球面。

5.桿面
a.通則
桿面必須堅硬而牢固且不能比標準鋼面更能顯著地讓球增加或減少旋轉(推桿可有一些例外)。除以下所列之紋路外,桿面必須保持平滑且決不可有任何程度之凹陷。
b.撞擊區粗糙度及材料
除下面幾段具體說明之紋路外,預期與球撞擊之表面(撞擊區)之粗糙程度決不可超過噴沙裝飾效果或細磨的程度(見附圖X)。全部撞擊區必須由單一材質所製造(木製的桿頭可以有例外)。
附圖Ⅸ
Illustrative impact area:撞擊區圖解

c.撞擊區紋路
如球桿在撞擊區有凹槽線及/或沖打紋路,它們的設計與製造必須符合下列之說明:
(i)凹槽
‧凹槽必須無鋒利之邊緣或隆起之唇緣 (依檔案測試)。
‧凹槽必須筆直且平行。
‧凹槽必須有對稱的橫切面且有向凹槽底部內縮之兩側 (見附圖XI)。
附圖ⅩI
Confoming 符合規格Converging內縮
Asymmetric不對稱 Non-Confoming不符合規格
Axis of symmetry:兩邊對稱之軸線
Groove width(max 0.035〞):凹槽寬度(最大0.035〞)
Groove depth(max 0.020〞):凹槽深度(最大0.020〞)
‧凹槽的寬度、間隔和橫切面在整個撞擊區都必須一致。
‧凹槽邊緣的曲率半徑必須為不超過0.020吋(0.508㎜)之形狀。
‧各凹槽之寬度,使用R&A建檔之30度角測量法,決不可超過0.035吋(0.9㎜)。
‧緊鄰之凹槽邊緣距離決不可少於凹槽寬度的三倍,且不少於0.075吋(1.905㎜)
‧各凹槽之深度決不可超過0.020吋(0.508㎜)。
(II)沖打紋路
‧沖打紋路區決不可超過0.0044平方吋(2.84平方公釐)。
‧緊鄰之紋路(或紋路與凹槽)之距離,從各自之中心點量測決不可少於0.168吋(4.27㎜)。
‧各沖打紋路之深度決不可超過0.040吋(1.02㎜)。
‧沖打紋路必須無鋒利之邊緣或隆起之唇緣(依檔案測試)。

d.裝飾紋路
撞擊區之中心位置可以藉由設計圖案標示在邊長0.375吋(9.53㎜)的正方形內。這類設計決不能不當影響球之移動。撞擊區外也可允許裝飾性之紋路。

e.非金屬桿面紋路
以上說明不適用於撞擊區用比金屬硬度為少之材質所做,且其桿面角度等於或小於 24 度之木製桿頭,但會不當影響球之移動之紋路仍予禁止。

f.推桿桿面紋路
在推桿面上之任何紋路決不能有鋒利之邊緣或隆起之唇緣,亦不適用有關粗糙程度、材質及撞擊區紋路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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