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3.比桿賽
定義
所有定義之術語均以粗體字表示,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列於本書定義一節 -見29-40頁。
3-1.通則;優勝者
比桿賽由競賽者打完規定回合之各洞,繳回各回合有各洞總桿數之記分卡所構成。各競賽者與其他每一參賽之競賽者比賽。
以最少之桿數打完規定回合之競賽者為優勝者。
在差點比桿賽,以最少之淨桿打完規定回合之競賽者為優勝者。
3-2.未將球打進洞
如競賽者在任何一洞未將球打進洞,且在下一洞開球區打擊之前,或如在該回合最後一洞時在離開果嶺之前,未改正其錯誤,他即被取消比賽資格。
3-3.對程序之疑義
a .程序
在比桿賽,如競賽者在打某一洞時對其權利或正確程序有疑義,他可以免罰以二顆球打完該洞。
在發生有疑義之情況後,且競賽者在採取下一步行動之前必須先告訴他的記分員或同組競賽者他要打二顆球及如規則允許時他希望以那一顆球計算。
該競賽者必須在繳回記分卡之前向委員會報告該情況之實情。如他未如此做,即被取消比賽資格。
附註:競賽者在處理有疑義之情況前如已採取進一步之行動,則規則3-3並不適用,以打原球之桿數計算,或如原球並非正在打的球之一時,則以首先用來比賽之球計算,縱然規則並不允許該球所採用之程序亦然;不過,該競賽者不會因為打第二球而招致處罰,而專因打此球所招致之罰桿亦不算在其桿數內。
b .該洞桿數之決定
(i) 如競賽者事先選來計算之球是依規則而打,打該球之桿數即為該競賽者該洞之桿數,
否則,如規則允許採用另一球的程序,即以打另一球之桿數為該洞之桿數。
(ii) 如競賽者事先沒有宣佈他決定要以二顆球來打完該洞,或沒有選定他要以那一球來計算。如原球是遵照規則打時,則以打原球之桿數計算。或如原球並非正在打的球之一時,而第一球是遵照規則時,則以打第一球之桿數計算,否則,如規則允許採用另一球的程序,則以打另一球之桿數為該洞之桿數。
附註 1:如競賽者依規則3-3打出第二球,在引用本條規則打擊此球之桿數經裁決不算時,則專因打此球所招致之罰桿亦不予計算。
附註 2:依據規則3-3 所打之第二球並非規則27-2所謂之暫定球。
3-4.拒絕遵守規則
如競賽者拒絕遵守會影響另一位競賽者權利之規則時,他即被取消比賽資格。
3-5.一般處罰
除了另有規定外,在比桿賽中違反規則之處罰為二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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