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14.擊球
定義
所有定義之術語均以粗體字表示,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定義一節 -見29-40頁。
14-1.球被正當地打到
球必須以球桿桿頭正當地打到,而決不可以推、鉤或撈。
14-2.協助
球員在做打擊時決不可以:
a .接受實質上(physical)之協助或對自然力之防護;或
b .允許其桿弟、其搭檔或其搭檔之桿弟站在球後方擊球線或推球線之延伸線上或其近處。
違反規則14-1或14-2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14-3.人工裝置、異常裝備及裝備之異常使用
R&A 保留隨時更改有關人工裝置、異常裝備及裝備之異常使用之規則以及制定或更改有關這些規則的解釋之權利。
球員如對於所使用之品目是否違反規則14-3有所疑慮,應向R&A諮詢。
製造業者應將預備生產之樣品送交R&A裁決,以判定球員在規定回合內使用該裝備是否違反規則14-3 。送交之樣品將成為R&A之財產,以供參考之用。如製造業者在製造前未將樣品送交R&A或在送交後未等待其裁決,而生產或販賣,製造業者要承擔該產品可能不符合規則的裁決之風險。
除規則另有規定外,球員決不可以在規定回合內使用人工裝置、異常裝備或裝備之異常使用以:
a.可能協助他做打擊或比賽;或
b.測量距離或估量狀況而可能影響其打球;或
c.可能協助握桿,但:
(i) 可以戴一般之手套;
(ii) 可以使用樹脂、粉末、乾燥劑或增潤劑;
(iii)可以用毛巾或手帕包住握把。
例外:
1 .球員並不違反本條規則,如(a)裝備或裝置是設計來減輕病痛狀況或有其效用(b)球員有合法之醫療理由使用該裝備或裝置,且(c)委員會確信使用它並不使球員得到比其他球員不當之利益。
2 .如球員以傳統上能接受之方式使用裝備,則不違反本條規則。
違反規則14-3之處罰:
取消比賽資格。
附註:委員會可以制定當地規則允許球員使用只用於測量或估量距離的裝置。
14-4.擊打球超過一次
如球員在一打擊之過程中球桿打到球的次數超過一次,球員必須計算該打擊並加一罰桿,總計算二桿。
14-5.打移動中之球
球員決不可以對移動中之球做打擊。
例外:
.球正由球梯上落下:規則11-3
.擊球超過一次:規則14-4
.球在水中移動:規則14-6
當球只是在球員開始打擊或為打擊而向後揮桿之後才開始移動,則他不招致本規則所定打移動中之球之處罰,但他不能免除依下列規則所定之處罰:
.靜止之球被球員移動:規則18-2a
.靜止中之球在做好預備擊球後移動:規則18-2b
(球被球員、搭檔或桿弟故意轉向或停止:規則1-2)
14-6.球在水中移動
當球在水障礙之水中移動時,球員可以做打擊而免罰,但他決不可以為了讓風或水流改善球位而拖延其打擊。如球員選擇引用規則26 ,可以撿起在水障礙水中移動之球。
違反規則14-5或14-6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