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16.果嶺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 -見29-40頁。
16-1.通則
a .觸及推球線
除下列情形之外決不可以觸及推球線:
(i) 只要未把任何東西壓下,球員可以移除鬆散妨礙物;
(ii) 只要未把任何東西壓下,當球員預備擊球時可以將球桿桿頭置於球之前方;
(iii) 在測量距離時:規則18-6;
(iv) 在撿球或置回球時:規則16-1b;
(v) 在壓下球標時;
(vi) 在修補果嶺上之舊球洞填平物或球痕時:規則16-1c;及
(vii) 在移開可移動之阻礙物時:規則24-1。
(在果嶺上為推球指示路線:見規則8-2b)
b .撿球與擦拭球
在果嶺上之球可撿起,如想要,可以擦拭。在撿起前必須先標示球位,且球必須置回原位(見規則20-1)。
c .舊球洞填平物、球痕及其他損壞之修補
無論球員之球是否停留在果嶺上,球員可以修補果嶺上之舊球洞填平物或由球的撞擊所造成之損壞。如在修補過程中意外移動球或球標,則球或球標必須置回原位。只要球或球標之移動是直接歸因於修補果嶺上之舊球洞填平物或由球之撞擊所造成之損壞之明確動作所致,並無處罰;否則,適用規則18。
如果嶺上之其他任何損壞對球員隨後打該洞有所幫助,則決不可修補。
d .測試果嶺表面
在規定回合中,球員決不能以滾球、磨擦或刮拭地面來測試果嶺表面。
例外:在打兩洞之間,球員可以測試任何練習果嶺表面及上一洞所打之果嶺表面,除非委員會禁止這樣的行為(見規則7-2之附註2)。
e .橫跨或站在推球線上
球員在果嶺上做打擊時,決不能用橫跨之站位,或用任何一腳觸碰推球線或其球後之延伸線。
例外:如是因無意中,或為了避免踩踏其他球員之推球線或預期的推球線,而採取之站位是橫跨或站在推球線上(或球後之延伸線上),並無處罰。
f .當其他球仍在運動時做打擊
當其他球在果嶺上被打擊後仍在運動中時,球員決不可以打擊;但如輪由他打球,他如此做,並無處罰。
(當其他球在運動時撿起有助於或妨礙比賽之球:見規則22)
違反規則16-1的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桿弟或搭檔的位置:見規則14-2)
(錯誤之果嶺:見規則25-3)
16-2.球懸於球洞邊
如球的任何一部分懸於球洞邊緣上,允許球員在無不合理延遲下到達球洞,再加上十秒鐘以確認球是否靜止,如此時球仍未落入球洞內,它即被認定為靜止;如球隨後落入球洞內,球員被認定為以其上一打擊打進洞,但他必須在該洞之桿數上加一罰桿;否則,依本條規則並無處罰。
(不當延誤:見規則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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