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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高爾夫規則
 目錄
 前言
 主要變更
 如何使用這本規則書
 高爾夫規則簡要指南
 第Ⅰ節 禮儀 – 在球場上之舉止
 第Ⅱ節 定義
 第Ⅲ節 打球規則
 規則1.比賽
 規則2.比洞賽
 規則3.比桿賽
 規則4.球桿
 規則5.球
 規則6.球員
 規則7.練習
 規則8.建言;指示擊球線
 規則9.打擊桿數之告知
 規則10.打球順序
 規則11.開球區
 規則12.尋找及辨認球
 規則13.以球所處之狀態擊打
 規則14.擊球
 規則15.替代球;錯誤球
 規則16.果嶺
 規則17.旗桿
 規則18.靜止之球被移動
 規則19.運動中的球被轉向或停止
 規則21.擦拭球
 規則22.球有助於或妨礙打球
 規則23.鬆散妨礙物
 規則24.阻礙物
 規則25.異常地面狀況,嵌埋球及錯誤之果嶺
 規則26.水障礙(包括側面水障礙)
 規則27.球遺失或在界外;暫定球
 規則28.無法打之球
 規則29.三人二球賽及四人二球賽
 規則30.三球、最佳球及四球比洞賽
 規則31.四球比桿賽
 規則32.柏忌、標準桿及史特伯弗比賽
 規則33.委員會
 規則34.爭議與裁決
 附錄I-目錄
 附錄I-當地規則:比賽條件
 附錄Ⅱ及附錄Ⅲ
 附錄Ⅱ-球桿設計
 附錄Ⅲ-高爾夫球
 業餘資格規則
 青少年高爾夫選手禮儀和生活規範
國際規則禮儀
規則20.撿球、拋球、置球;由錯誤地方擊球

脫困狀況及程序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 -見29-40頁。

20-1.撿球與標示
規則撿球時可以由球員、其搭檔、或球員所授權之其他人為之,在前述任一情形,球員對任何違反規則之事負責。
在依規則撿球前,如該規則要求將球置回原位,即必須標示球位,如未標示,球員即招致一桿之處罰,且必須將球置回原位;如球未置回原位,球員即招致本條規則之一般處罰,但無依規則 20-1 之額外處罰。
如球或球標在依規則撿球或標示球位時意外被移動,球或球標必須置回原位,如球或球標之移動是直接歸因於撿球或標示球位之明確動作所致,並無處罰;否則,依本條規則或規則18-2a球員招致一桿之處罰

例外:如球員未依規則5-3或12-2之規定作為而已招致處罰,則無依規則20-1之額外處罰。
附註:撿球之位置應以球標、小硬幣或其他類似之物在緊接球之後面標示。如球標妨礙其他球員之打球,站位打擊,即應將其置於一或多個桿頭長度之一傍。

20-2.拋球或重拋球
a .由誰拋球、如何拋球
依照規則拋球時,必須由球員本人來拋球,他必須站直,持球伸直手臂舉至與肩同高而拋下。如球由任何他人或以其他方式拋下,且此錯誤未依規則20-6之規定改正,該球員即招致一桿之處罰。
如球於拋下時,在撞擊球場之任何一部分之前或之後及在它停止前,碰觸任何人或任何球員之裝備品,球必須免罰重拋,在這種情況下,重拋之次數不受限制。
(以動作影響球之位置或移動:見規則1-2)

b .在何處拋球
當球要在盡可能靠近一特定地點拋下時,決不可以拋在比該特定地點更接近球洞處;如球員不清楚該特定地點,必須估計之。
當球被拋下時必須先撞擊適用之規則所要求之球場之一部分。若未如此拋球,則適用規則20-6、20-7。

c .何時重拋球
拋下之球必須免罰重拋,如它:
(i) 滾進並停在障礙內;
(ii) 滾出並停在障礙外;
(iii) 滾上並停在果嶺上;
(iv) 滾出並停在界外
(v) 滾至並停在:依規則24-2b(不可移動之阻礙物)、規則25-1(異常地面狀況)、規則25-3(錯誤之果嶺)或當地規則(規則33-8a)採取脫困之原狀況,或滾回依據規則25-2(嵌埋球)撿球之球痕中;
(vi) 滾動並停在超過第一次撞擊球場之一部分二支球桿長度之地點;或
(vii) 滾動並停在比以下各點更接近球洞
⒜其原來之位置或估計之位置(規則20-2b),除非規則另有准許;或
脫困之最近點或可供最大限度脫困點(見規則24-2,25-1或25-3 );或
⒞原球最後進入水障礙側面水障礙邊界之點(規則26-1)。
如球重拋後滾進任何上列之處,它必須被置在盡可能靠近重拋球時第一次撞擊球場之一部分之地點。
附註1:如球拋下或重拋後停止而隨後移動,除非適用任何其他規則條款,否則球必須以其所處狀態擊打。
附註2:如依據本條規則要拋下或置放之球無法立即取回,可以以其他球替代
(拋球區之使用-見附錄Ⅰ第二部分第八節)

20-3.置球及置回原位
a .由誰及在何處
規則置球時,必須由球員本人或其搭檔為之。如球要置回原位時,球員本人、其搭檔移動或撿起它之人必須將之置於它被移動或撿起之地點。如該球由任何其他人置放或置回原位且此錯誤未依規則 20-6 中之規定更正,該球員招致一桿之處罰,在前述任一情形,該球員對於其他任何因為把球置放或置回原位之結果而發生之任何違反規則之行為負責。
如球或球標在將球置放或置回原位之過程中被移動,球或球標必須置回原位,如球或球標之移動是直接歸因於將球置放或置回原位或移除球標之明確動作所致,並無處罰;否則,依規則18-2a或 20-1 球員招致一桿之處罰。
如要置回原位之球,被置放在它被撿起或移動之處以外的地方,且錯誤未依規則 20-6 更正,該球員因違反可適用之規則招致在比洞賽輸洞;或在比桿賽二桿之一般處罰。

b . 球要置放或置回之所處狀態被改變
如球要置放或置回之原所處狀態已被改變:
(i) 除了在障礙內之外,球必須被置在從原所處狀態不超過一支球桿長度且不更接近球洞及不在障礙內之最近似原所處狀態之地點。
(ii) 在水障礙內,球必須依照上述(i)款之規定置放,惟球必須置於該水障礙內。
(iii) 在沙坑內,盡可能重建球之原處狀態,且必須將球置於該重建狀態。

c .地點無法確定
如不可能確定球置放或置回原位之地點:
(i) 在果嶺通道上,必須盡可能靠近球原來停留之地拋球,但不在障礙內或果嶺上。
(ii) 在障礙內,必須盡可能在障礙內靠近球原來停留之地方拋球。
(iii) 在果嶺上,必須盡可能靠近球原來停留之地方置球,但不在障礙內。
例外:當恢復比賽時(規則6-8d),如置球之地點不可能確定,則必須予以估計而將球置於估計之地點。

d .球不能停留在置放之地點上
如球置放之後不能停留在所置放之地點上,並無處罰,球必須置回原置放之地點,如它依然無法停留在置放之地點上,則: 
(i) 除了在障礙內之外,必須將球置放在不更接近球洞且不在障礙內之最接近原點而能停留之地點。
(ii) 在障礙內,必須將球置放在該障礙內不更接近球洞而能停留之地點。
當置放時如球停留在所置放之地點上,而隨後移動,除非適用任何其他規則,球必須以其所處狀態擊打,並無處罰。
違反規則20-1、20-2、20-3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20-4.當球拋下或置放後成為比賽球
如球員之比賽球被撿起,則當拋下或置放後再成為比賽球
替代球當被拋下或置放後成為比賽球
(球被不正確地替代:見規則15-2)
(撿起之球被不正確地替代、拋下或置放:見規則20-6)

20-5.從上一打擊處做下一打擊
當球員選擇或須要從上一打擊處做下一打擊時,他必須如下進行:
a .在開球區:要打之球必須從開球區擊打。它可以從開球區內的任何地方擊打且可以架起。
b .在果嶺通道上:要打之球必須被拋下,且拋下時必須先撞擊果嶺通道球場之一部分。
c .在障礙內:要打之球必須被拋下,且拋下時必須先撞擊障礙內之球場之一部分。
d.在果嶺上:要打之球必須被置放在果嶺上。
違反規則20-5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20-6.撿起之球被不正確地替代、拋下或置放
一球被不正確地替代、在錯誤之地方被拋下或置放、或其他未依規則而處理,但尚未擊打,可以免罰撿起,而後球員必須正確地進行。

20-7.從錯誤之地方打球
a .通則
如球員:
(i) 在規則所不允許做打擊或拋球或置球之球場之一部分;或
(ii) 在規則要求已拋下之球必須重拋或被移動之球必須置回原位。
對其比賽球做出打擊,即是從錯誤的地方打球。
附註:從開球區外打球或從錯誤之開球區打球:見規則11-4。

b .比洞賽
如球員從錯誤的地方做出打擊他輸該洞

c .比桿賽
競賽者從錯誤的地方做出打擊他依可適用之規則招致二桿之處罰,只要他沒有嚴重之違規(見附註1),他不用改正其錯誤而必須以從錯誤的地方打的球打完該洞。
競賽者覺察其是從錯誤的地方打球,且相信其可能有嚴重之違規,他必須在尚未從下一開球區打擊前,依規則打第二球以打完該洞;如正在打的這一洞是該回合之最後一洞,他必須在離開果嶺之前宣佈他要依規則打第二球以打完該洞。
競賽者打了第二球,他必須在繳回其記分卡前向委員會報告該事實,如他未如此做,他即被取消比賽資格委員會必須決定該競賽者是否有嚴重違反可適用之規則,如他有,則以第二球所打之桿數計算,而競賽者必須加二桿之處罰;如競賽者有嚴重違規,而未依上述要點改正,他即被取消比賽資格

附註1:如委員會認為競賽者因從錯誤之地方打球而得到重大之利益,則他被認定嚴重違反可適用之規則
附註2:如競賽者依規則20-7c打第二球,而它被裁定不予計算,則以該球所為之打擊及僅因打該球所招致之罰桿皆不算。如第二球被裁定計算,則從錯誤之地方所為之打擊及隨後以原球所為之打擊包括僅因打該球所招致之罰桿皆不算。
附註3:如球員因從錯誤的地方打球而招致處罰,則對於因不被允許而替代一球並無額外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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