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22.球有助於或妨礙打球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 -見29-40頁。
22-1.球有助於打球
除當球在運動中外,如球員認為某球可能有助於其他球員時,他可以:
a .如是他的球,將其撿起;或
b .要求撿起任何其他球。
依本條規則撿起之球必須置回原位(見規則20-3),除非球是位於果嶺上,否則決不可以擦拭(見規則21)。
在比桿賽,被要求撿球之球員可以先打而不撿球。
在比桿賽,如委員會確定競賽者們同意不撿起可能有助於任何競賽者之球時,他們即被取消比賽資格。
22-2.球妨礙打球
除當球在運動中外,如球員認為其他的球可能妨礙其打球,他可以要求將它撿起。
依本條規則撿起之球必須置回原位(見規則20-3),除非球是位於果嶺上,否則決不可以擦拭(見規則21)。
在比桿賽,被要求撿球之球員可以先打而不撿球。
附註:除了在果嶺上外,球員不可以僅因他認為其球可能妨礙其他球員打球而將它撿起;如球員在未被要求下撿起其球,他即因違反規則18-2a招致一桿之處罰,但無依規則22之額外處罰。
違反規則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 比桿賽:二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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