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26.水障礙(包括側面水障礙)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 -見29-40頁。
26-1.水障礙內球之脫困
球在被擊向水障礙後未被找到,是否在該障礙內乃是事實認定之問題。為適用本規則,必須已明確知道或幾乎確認該球是在該障礙內,在欠缺此種明知或確認時,球員必須依規則27-1進行。
如球是在一個水障礙內,或如未被找到之球已明確知道或幾乎確認是在一個水障礙內(不論該球是否停留在水裡),球員可以受罰一桿,而:
a .儘量在原球上一打擊之地點打一球(見規則20-5);或
b .在水障礙後方拋一球,保持原球最後進入水障礙邊界之點正好在拋球之地點與球洞之間,可以拋球之地點在水障礙後方多遠並無限制;或
c .惟如該球最後進入側面水障礙邊界時有額外之選擇,可以在該水障礙外下列之點二支球桿長度內拋一球,但不比下列之點更接近球洞:(i)原球最後進入該水障礙邊界之點、或 (ii)在該水障礙對面邊界與(i)所述之點對球洞等距之點。
當依本條規則進行時,球員可以撿起並擦拭其球,或以一球替代。
(球在障礙內時禁止之行為-見規則13-4)
(球在水障礙之水中移動-見規則14-6)
26-2.在水障礙內打球
a .球停在同一或其他水障礙內
如由水障礙內所打之球於打擊後停在同一或其他水障礙內,球員可以:
(i) 依規則26-1a進行。如在該障礙內拋球後,球員選擇不打所拋之球,他可以:
(a)依規則26-1b、或如適用時依規則26-1c進行,加上規則所規定一桿之額外處罰,並以原球停在這個障礙前最後進入這個障礙邊界之點為參考點,或
(b) 再加一桿之處罰,儘量在水障礙外所做上一打擊之地點打一球(見規則20-5);或
(ii) 依規則26-1b、或如適用時依26-1c進行;或
(iii)罰一桿,儘量在水障礙外所做上一打擊之地點打一球(見規則20-5)。
b .球在障礙外遺失或無法打或在界外
如由水障礙內所打之球遺失或在該障礙外認定為無法打,或在界外,球員在依規則27-1 或28a受一桿之處罰後,可以:
(i) 儘量在該障礙內上一次打原球之地點打一球(見規則20-5);或
(ii)依規則26-1b,或如適用時依26-1c進行,並依該規則之規定再加一桿之處罰,而以原球停在該障礙前最後進入該障礙邊界之點,作為參考點;或
(iii) 再加一桿之處罰,儘量在該障礙外所做上一打擊之地點打一球(見規則20-5)。
附註1:當依照規則26-2b進行時,球員不必依規則27-1 或規則28a拋一球;如他拋了一球,他不必打它,他可以依規則26-2b(ii)或(iii) 擇一進行。
附註2:如球由水障礙內打到該障礙外被視為無法打,規則26-2b並不阻止球員依規則28b或c進行。
違反規則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 比桿賽:二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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