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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高爾夫規則
 目錄
 前言
 主要變更
 如何使用這本規則書
 高爾夫規則簡要指南
 第Ⅰ節 禮儀 – 在球場上之舉止
 第Ⅱ節 定義
 第Ⅲ節 打球規則
 規則1.比賽
 規則2.比洞賽
 規則3.比桿賽
 規則4.球桿
 規則5.球
 規則6.球員
 規則7.練習
 規則8.建言;指示擊球線
 規則9.打擊桿數之告知
 規則10.打球順序
 規則11.開球區
 規則12.尋找及辨認球
 規則13.以球所處之狀態擊打
 規則14.擊球
 規則15.替代球;錯誤球
 規則16.果嶺
 規則17.旗桿
 規則18.靜止之球被移動
 規則19.運動中的球被轉向或停止
 規則20.撿球、拋球、置球;由錯誤地方擊球
 規則21.擦拭球
 規則22.球有助於或妨礙打球
 規則23.鬆散妨礙物
 規則24.阻礙物
 規則25.異常地面狀況,嵌埋球及錯誤之果嶺
 規則26.水障礙(包括側面水障礙)
 規則28.無法打之球
 規則29.三人二球賽及四人二球賽
 規則30.三球、最佳球及四球比洞賽
 規則31.四球比桿賽
 規則32.柏忌、標準桿及史特伯弗比賽
 規則33.委員會
 規則34.爭議與裁決
 附錄I-目錄
 附錄I-當地規則:比賽條件
 附錄Ⅱ及附錄Ⅲ
 附錄Ⅱ-球桿設計
 附錄Ⅲ-高爾夫球
 業餘資格規則
 青少年高爾夫選手禮儀和生活規範
國際規則禮儀
規則27.球遺失或在界外;暫定球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 -見29-40頁。

27-1. 桿數與距離;球在界外;球在五分鐘內未被找到
a .依桿數與距離進行
在任何時候,球員可以於罰一桿後,儘量在上一次打原球之地點打一球(見規則20-5);亦即依桿數與距離之處罰進行。
規則另有規定外,球員如從上一次打原球之地點對一球做了打擊,他則被視為已依桿數與距離之處罰進行。

b .球在界外
如球在界外,球員在罰一桿後,必須儘量在上一次打原球之地點打一球(見規則20-5)。

c .球在五分鐘內未被找到
如球遺失是由於球員之一、或他的或他們的桿弟開始尋找後五分鐘內未被找到,或未能被球員辨認為他的球,球員在罰一桿後,必須儘量在上一次打原球之地點打一球(見規則20-5)。
例外
1. 如未被找到之原球已明確知道或幾乎確認是在一阻礙物內(規則24-3)、或在一異常地面狀況內(規則25-1c),球員可以依適用之規則進行。
2. 如未被找到之原球已明確知道或幾乎確認是受局外者所移動 (規則18-1)、或是在水障礙之水內(規則26-1) ,球員必須依適用之規則進行。
違反規則27-1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 比桿賽:二桿。

27-2.暫定球
a .程序
如球可能在水障礙遺失或可能在界外,為節省時間,球員可以依照規則 27-1 先暫時地打一球,球員必須告知比洞賽之對手、或比桿賽之記分員同組競賽者他想要打暫定球,且他必須在他或其搭檔前往尋找原球之前打它。
如他未如此做而打另一球,該球並非暫定球,而依桿數與距離之處罰(規則27-1)成為比賽球,原球為遺失
(從開球區之打球順序-見規則10-3)
附註:如依規則27-2a所打之暫定球,可能在水障礙遺失或在界外,球員可以打另一暫定球。如打出另一暫定球,則其與先前之暫定球具有第一顆暫定球與原球相同之關係。

b .暫定球何時成為比賽球
球員在到達原球可能停留之地點前,可以先打暫定球。如他在原球可能停留之地點或比該地點更近球洞之點,對暫定球做了打擊,原球即為遺失,而該暫定球依桿數與距離之處罰(規則27-1)成為比賽球
如原球在水障礙遺失,或在界外,則暫定球依桿數與距離之處罰(規則27-1)成為比賽球
如已明確知道或幾乎確認原球是在水障礙內,球員必須依規則26-1進行。
例外:如已明確知道或幾乎確認原球是在阻礙物內(規則24-3)、或異常地面狀況內(規則25-1c),球員可以依適用之規則進行。

c .何時應放棄暫定球
如原球既未遺失,也未在界外,球員就必須放棄該暫定球,而以原球繼續比賽。如他對該暫定球做任何更進一步之打擊,他是打錯誤球,而適用規則15-3。
附註:如球員依規則27-2a打暫定球,在暫定球隨後依規則27-2c放棄時,其因引用規則27-2a對該球所為之打擊及僅因打該球所招致之罰桿均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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