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30.三球、最佳球及四球比洞賽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 -見29-40頁。
30-1.高爾夫規則之適用
高爾夫規則只要與下列特別規則不牴觸就適用於三球、最佳球及四球比洞賽。
30-2.三球比洞賽
a .靜止之球受一對手移動
除規則另有規定外,如球員之球受一對手、其桿弟或其裝備品在尋找球以外時碰觸或移動,即適用規則18-3b;該對手在他與該球員之比洞賽中招致一桿之處罰,但對另一對手之比洞賽則否。
b .球受一對手意外地轉向或停止
如球員之球受一對手、其桿弟或其裝備品意外地轉向或停止,並無處罰;在球員與該對手之比洞賽中,球員可以在任一方做另一打擊前,取消該打擊,並儘量在上一次打原球之地點免罰打一球(見規則20-5),或他可以由該球所處之狀態打該球。在他與另一對手之比洞賽,該球必須以其所處之狀態擊打。
例外:球打到照管或握取旗桿之人或其所攜帶之物品—見規則17-3b。
(對手蓄意使球轉向或停止—見規則1-2)
30-3.最佳球及四球比洞賽
a .一方之代表
一方可以由一位搭檔代表打比洞賽之全部或任何一部分,無需所有搭檔都出席;缺席之搭檔可以在洞與洞之間加入比洞賽,但不可在一洞比賽中加入。
b .打球順序
屬於同一方之球,可以依該方所認為之最佳順序擊打。
c .錯誤球
如球員因對錯誤球做了打擊而依規則15-3a招致輸洞之處罰,則他對該洞失去比賽資格,但即使該錯誤球是其搭檔的,其搭檔也不招致處罰。如錯誤球是屬另一球員所有,其所有者必須在該錯誤球第一次被擊打之地點置一球。
d .對一方之處罰
一方因其任一搭檔違反下列任一規則而受罰:
˙規則4 球桿
˙規則6-4 桿弟>
˙任何其處罰是調整比洞賽之情況之當地規則或比賽條件。
e .取消一方之比賽資格
(i) 一方因任一搭檔違反下列任一規則招致取消比賽資格之處罰而被取消比賽資格:
˙規則1-3 規避規則之約定
˙規則4 球桿
˙規則5-1或5-2 球
˙規則6-2a 差點
˙規則6-4 桿弟
˙規則6-7 不當延誤;打球緩慢
˙規則11-1 架球
˙規則14-3 人工裝置、異常裝備及裝備之異常使用
˙規則 33-7 受委員會課以取消比賽資格之處罰
(ii) 一方因其全部搭檔違反下列任一招致取消比賽資格之處罰而被取消比賽資格:
˙規則6-3 開球時間及編組。
˙規則6-8 中止比賽。
(iii) 在其他所有違反規則導致取消比賽資格之事件,該球員僅被取消該洞之比賽資格。
f .其他處罰之效果
如球員違反規則之行為有助於其搭檔之打球或不利地影響對手打球,除該球員招致所犯之處罰外,其搭檔也招致適用之處罰。
在任何其他情形,當球員因違反規則而招致處罰時,罰則並不適用於其搭檔。如罰則規定為輸洞,其效果是取消該球員對該洞之比賽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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