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32.柏忌、標準桿及史特伯弗比賽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 -見29-40頁。
32-1.比賽條件
柏忌、標準桿及史特伯弗乃對各洞之固定桿數比賽的比桿賽方式。比桿賽之規則只要與下列特別規則不牴觸就適用。
在差點的柏忌、標準桿及史特伯弗競賽中,一洞淨桿最低之競賽者取得下一開球區之優先開球權。
a .柏忌及標準桿賽
柏忌賽及標準桿賽之記分如同比洞賽。競賽者在任何一洞未繳回桿數則被認為輸該洞。
合計各洞之勝負,以最佳成績之競賽者為優勝者。
記分員只負責記錄競賽者在各洞所取得與固定桿數相等或更少之淨桿的總桿數。
附註1:當因下列之任一規則招致取消比賽資格以外之處罰時,競賽者之成績依適用之規則減去一洞或多洞:
˙規則4 球桿
˙規則6-4 桿弟
˙任何有每回合最大限度處罰之當地規則或比賽條件。
競賽者在繳回記分卡前,有責任向委員會報告有關此種違規之事實,以便委員會適用罰則。如競賽者未向委員會報告其違規,則他被取消比賽資格。
附註2:如競賽者違反規則6-7(不當延誤;打球緩慢),委員會將從合計的洞數扣減一洞。對重複之違反,見規則32-2a。
b .史特伯弗比賽
史特伯弗比賽之計分是與各洞之固定桿數比較,按以下所列給分:
在一洞所打 分數
超出固定桿數多於一桿,或未繳回桿數‧‧‧‧‧‧‧ 0分
超出固定桿數一桿‧‧‧‧‧‧‧‧‧‧‧‧‧‧‧‧ 1分
平固定桿數‧‧‧‧‧‧‧‧‧‧‧‧‧‧‧‧‧‧‧ 2分
低於固定桿數一桿‧‧‧‧‧‧‧‧‧‧‧‧‧‧‧‧ 3分
低於固定桿數二桿‧‧‧‧‧‧‧‧‧‧‧‧‧‧‧‧ 4分
低於固定桿數三桿‧‧‧‧‧‧‧‧‧‧‧‧‧‧‧‧ 5分
低於固定桿數四桿‧‧‧‧‧‧‧‧‧‧‧‧‧‧‧‧ 6分
得分最高之競賽者為優勝者。
記分員只負責記錄競賽者在各洞依淨桿得到1分或多分之總桿數。
附註1:如競賽者違反每回合有最重處罰之規則時,他在繳回記分卡前,必須向委員會報告此事實;委員會將從該回合總得分就發生違規之各洞各扣減二分,對各規則之違反,每回合最多扣減四分。如他未報告時,他即被取消比賽資格。
附註2:如競賽者違反規則6-7(不當延誤;打球緩慢),委員會將從該回合之總得分扣減二分。對重複之違反,見規則32-2a。
32-2.取消比賽資格之處罰
a .從整個競賽:
競賽者如依下列任一規則招致取消比賽資格之處罰,即被取消整個競賽之比賽資格:
‧規則1-3 規避規則之約定
‧規則3-4 拒絕遵守規則
‧規則4 球桿
‧規則5-1或5-2 球
‧規則6-2b 差點
‧規則6-3 開球時間及編組
‧規則6-4 桿弟
‧規則6-6b 簽名及繳回記分卡
‧規則6-6d 洞之桿數錯誤:亦即所記載桿數低於實際之桿數,但如違反本條規則並不影響該洞之結果時,不在此限。
‧規則6-7 不當延誤;打球緩慢
‧規則6-8 中止比賽
‧規則7-1 在回合前或之間練習
‧規則11-1 架球
‧規則14-3 人工裝置、異常裝備及裝備之異常使用
‧規則22-1 球有助於打球
‧規則33-7 受委員會課以取消比賽資格之處罰
b .只一球洞
在其他所有違反規則會導致被取消比賽資格之事件,競賽者僅於違規行為發生之洞被取消比賽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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