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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高爾夫規則
 目錄
 前言
 主要變更
 如何使用這本規則書
 高爾夫規則簡要指南
 第Ⅰ節 禮儀 – 在球場上之舉止
 第Ⅱ節 定義
 第Ⅲ節 打球規則
 規則1.比賽
 規則2.比洞賽
 規則3.比桿賽
 規則4.球桿
 規則5.球
 規則6.球員
 規則7.練習
 規則8.建言;指示擊球線
 規則9.打擊桿數之告知
 規則10.打球順序
 規則11.開球區
 規則12.尋找及辨認球
 規則13.以球所處之狀態擊打
 規則14.擊球
 規則15.替代球;錯誤球
 規則16.果嶺
 規則17.旗桿
 規則18.靜止之球被移動
 規則19.運動中的球被轉向或停止
 規則20.撿球、拋球、置球;由錯誤地方擊球
 規則21.擦拭球
 規則22.球有助於或妨礙打球
 規則23.鬆散妨礙物
 規則24.阻礙物
 規則25.異常地面狀況,嵌埋球及錯誤之果嶺
 規則26.水障礙(包括側面水障礙)
 規則27.球遺失或在界外;暫定球
 規則28.無法打之球
 規則29.三人二球賽及四人二球賽
 規則30.三球、最佳球及四球比洞賽
 規則31.四球比桿賽
 規則32.柏忌、標準桿及史特伯弗比賽
 規則33.委員會
 規則34.爭議與裁決
 附錄I-目錄
 附錄Ⅱ及附錄Ⅲ
 附錄Ⅱ-球桿設計
 附錄Ⅲ-高爾夫球
 業餘資格規則
 青少年高爾夫選手禮儀和生活規範
國際規則禮儀
附錄I-當地規則:比賽條件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
因應網路設定,本單元藍色解釋區內的某些粗體字,為標題或規定非定義。請見諒。

第一部分 當地規則
依規則33-8a之規定,若合乎本附錄I之制定方針,委員會可以為當地異常狀況制定並公佈當地規則。此外有關可行與被禁止的當地規則之詳細資訊收錄於「高爾夫規則判例」中之規則33-8項目內與「賽務指南」內。
如當地異常狀況對正常比賽造成妨礙,而委員會認為有必要修改高爾夫規則,必須獲得R&A的授權。

1.界定界限及邊界
具體說明用來界定界外水障礙側面水障礙待修復地阻礙物球場整體不可分之一部分之方法(規則33-2a)。

2.水障礙
a.側面水障礙
明示可為側面水障礙水障礙的狀態(規則26)。
b.依規則26-1暫時打一球
因為球可能在下述特性之水障礙(包括側面水障礙)內,如原球未被尋獲,就明確知道或幾乎確認是在該水障礙內,且要確定該球是否在該水障礙內又為不切實際或如此做將不當延誤比賽時,准許依規則26-1暫時打一球。

3.需要保護之球場區域;環境保護區
為有助於球場之維護,劃定包括草皮苗圃、樹苗種植地及其他球場內之栽培區為待修復地,禁止從該區域打球。
委員會需要禁止從球場上或毗連球場之環境保護區內打球時,應制定一條當地規則闡明脫困之程序。

4.球場狀況-泥濘、過度潮濕、不良狀況及保護球場
a.撿起嵌埋球、擦拭
如臨時狀況可能妨礙比賽正常的進行,包括泥濘、過度潮濕等,允許在果嶺通道上任何地點之嵌埋球脫困,或允許將球從果嶺通道上任何地點或果嶺通道上經細密修剪之區域撿起、擦拭再置回原位。
b.「較佳之狀態」及「冬季規則 」
有時惡劣狀況,包括球場不良狀況或泥濘之存在相當普遍,尤其是在冬季月份,為保護球場或提昇打球的公平性及愉快氣氛,委員會可以決定准許以臨時的當地規則脫困。當該狀況一旦改善,則此項當地規則應儘快予以撤銷。

5.阻礙物
a.通則
闡明物體可成為阻礙物之類別(規則24)。
宣佈任一構造物為球場整體不可分之一部分,而非阻礙物;例如開球區果嶺沙坑側面之增強部分(規則24及33-2a)。
b.沙坑中之石塊
宣佈沙坑中之石塊為可移動之阻礙物而允許將其移開(規則24-1)。
c.道路及小徑
(i) 宣佈人造的道路和小徑之路面及側邊為球場整體不可分之一部分,或
(ii) 對於非人造的道路和小徑之路面及側邊,如其可能對打球造成不公平之影響時,規定給與規則24-2b所提供之方式的脫困。
d.靠近果嶺之不可移動之阻礙物
不可移動之阻礙物如在果嶺上或其兩支球桿長度內,當球又在此阻礙物兩支球桿長度內而受其介入時,規定可脫困。
e.幼樹之保護
為保護幼樹而規定脫困。
f.臨時阻礙物
規定從臨時阻礙物(例如大型看台、電視轉播電纜與設備等)之妨礙脫困。
6.拋球區
當無法或實際上不可能完全依規則24-2b或24-3(不可移動之阻礙物),規則25-1b或25-1c(異常地面狀況)、規則25-3(錯誤之果嶺)、規則26-1(水障礙及側面水障礙)或規則28(無法打之球)來進行時,設定一塊可以拋球或必須拋球之特定區域。

第二部分 當地規則範例
若符合本附錄第一部分之制定方針,委員會可採用下列當地規則範例,印於記分卡上或公告於佈告欄上供參考。但臨時性的當地規則範例,不應印在記分卡上。

1.水障礙:依規則26-1暫時打一球
水障礙(包括側面水障礙)是一種其大小及形狀及/或位於一種:
(i) 要確定該球是否在該障礙內為不切實際或如此做會不當延誤比賽,及
(ii) 如原球未被找到,就明確知道或幾乎確認是在該水障礙內,
委員會即可採用當地規則允許依規則26-1暫時打一球,該球被暫時地打是依規則26-1任何可適用之選項或依可適用之當地規則所為。在此種情形,如一球被暫時地打而原球是在水障礙內,球員可以依原球所處狀態打它、或繼續打該暫時地打之球,但就原球他不可以依規則26-1進行。
在這些情況,建議採用下列當地規則:
「如對球是否在或遺失水障礙內(指明位置)有疑問,球員可以依規則26-1之任何適用之選項暫時打一球。
如原球在水障礙外被找到,球員必須繼續打它。
如原球在水障礙內被找到,球員可以依原球所處狀態打它、或繼續打依規則26-1暫時地所打之球。
如原球在五分鐘之尋找期限內未被找到或未被辨認,球員必須繼續打該暫時地所打之球。

違反當地規則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 比桿賽:二桿」

2.需要保護之球場部分;環境保護區
a .待修復地;禁止打球
委員會希望保護球場之任何區域,應宣佈其為待修復地,而禁止在其內打球。茲建議採用以下的當地規則:
「( 由所界定的) 區域為待修復地,禁止從此區域打球。如球員之球停在此區域內或此區域對球員的站位或預定揮桿範圍造成妨礙,球員必須依照規則25-1脫困。
違反當地規則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 比桿賽:二桿。」

b .環境保護區
如適當的有關當局(即政府機關或性質類似者)基於保護環境的理由禁止進入球場上或毗連球場之某區域及/或從這區域內打球,委員會應制定一條當地規則,闡明脫困之程序。
委員會就此區域是否界定為待修復地水障礙界外而言,有自由裁量權。不過,如不符合水障礙之定義時,就不可以輕易地界定為水障礙,且應試圖保留該洞之特色。
建議採用以下的當地規則:
Ⅰ. 定義
環境保護區(ESA)是由適當的有關當局所宣佈的區域,基於保護環境之理由,禁止進入,及/或從該區域打球。此區域界定為待修復地水障礙側面水障礙界外可以由委員會自由裁量。惟在界定為水障礙側面水障礙之環境保護區,應符合水障礙之定義。

附註委員會不可以宣佈某區域為環境保護區。

Ⅱ球在環境保護區內
a .待修復地
如球在界定為待修復地之環境保護區內,必須依照規則25-1b拋一球。
如未被找到之球已明確知道或幾乎確認在界定為待修復地之環境保護區內,球員可以依規則25-1c之規定免罰脫困。

b .水障礙和側面水障礙
如未被找到之球已明確知道或幾乎確認在界定為水障礙側面水障礙之環境保護區內,球員必須罰一桿依規則26-1進行。
附註:如依照規則26 拋下之球滾進之位置,因環境保護區妨礙球員之站位或預定揮桿範圍,則該球員必須依本條當地規則第Ⅲ款之規定脫困。

c .界外
如球落入界定為界外之環境保護區內,球員必須罰一桿後,儘量在上一次打原球之地點打一球(規則20-5)。


Ⅲ對站位或預定揮桿範圍之妨礙
當環境保護區妨礙球員之站位或預定揮桿範圍時,受該環境保護區之妨礙即發生。如有妨礙,球員必須如下脫困:
⒜在果嶺通道:如球停在果嶺通道上,必須先決定球場上最接近原球停留處之點,而這一點(a)不更接近球洞,(b)可避開環境保護區之妨礙,及(c)不在障礙內或果嶺上。球員必須將該球撿起,在距所決定之點一支球桿長度內,符合上述(a)、(b)及(c)之球場上之一部分免罰拋下它。
⒝在障礙內:如球在障礙內,球員必須將該球撿起,然後以下列兩種方式擇一拋下它:
(i) 免罰在該障礙內,儘量接近該球停留處之地點但不更接近球洞,而且可提供從該環境保護區完全脫困之球場之一部分;或
(ii)根據罰一桿後,在該障礙外,保持球之停留點正好在球洞與拋球之地點之間,可拋球之地點在該障礙後方多遠並無限制。此外,如可適用時,球員可以按照規則26或 28 進行。
⒞在果嶺上:如球停在果嶺上,球員必須將該球撿起,然後免罰置在最接近該球停留處且能完全從環境保護區脫困之位置,但不更接近球洞或在障礙內。
當球根據本條當地規則第Ⅲ款撿起時可以擦拭。
例外:⒜如由於環境保護區以外其他事物之妨礙、使其做一打擊明顯地不合理時,或⒝如只因採用不必要之異常站位、揮桿或擊球方向,才發生環境保護區之妨礙時,則球員不可以依本條當地規則第Ⅲ款脫困。

違反當地規則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 比桿賽:二桿。
附註:如嚴重違反本當地規則之情況,委員會課以取消比賽資格之處罰。

3.幼樹之保護
如想要防止幼樹受損,則建議採用以下之當地規則:
「為保護幼樹界定為 。如這些幼樹妨礙球員之站位或預定揮桿範圍,則必須免罰將該球撿起,而依照規則24-2b規定的程序(不可移動之阻礙物)拋下。如球停在水障礙內,球員必須依規則24-2b(i)撿起並拋下該球,但脫困之最近點必須在該水障礙內,且球必須拋在該水障礙內。或球員可以依規則26 進行。當球根據本條當地規則撿起時可以擦拭。
例外:⒜如由於該幼樹以外之其他事物之妨礙、使其做一打擊明顯地不合理時,或⒝如只因採用不必要之異常站位、揮桿或擊球方向,才發生該幼樹之妨礙時,則球員不可根據本條當地規則脫困。

違反當地規則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 比桿賽:二桿。」

4.球場狀況-泥濘、過度潮濕、不良狀況及保護球場
a.嵌埋球之脫困;
球嵌埋在果嶺通道上任何經細密修剪過的區塊它本身的球痕中,規則25-2規定可以免罰脫困。在果嶺上,球可以撿起,而球撞擊所造成之損壞也可以修復(規則16-1b和 c)。
當准許對嵌埋在果嶺通道上任何地點之球脫困為正當時,建議採用以下之當地規則:
「在果嶺通道上,嵌埋在地面上其本身之球痕中的球,可以免罰撿起,擦拭後拋在儘量接近球原停留處,但不更接近球洞。球拋下時必須先撞擊果嶺通道球場之一部分。
例外
1 .如球嵌埋在草非經細密修剪之地區之砂地,則球員不可依本條當地規則脫困。
2 .如由於本條當地規則所含蓋之狀況以外其他事物之妨礙,使球員做一打擊明顯地不合理時,他不可以依本條當地規則脫困。

違反當地規則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 比桿賽:二桿。」

b.擦拭球
諸如極端潮濕造成相當多的泥土黏附於球上,所以允許撿起、擦拭並將球置回原位為適當之情況。在這些情況下,建議採用以下之當地規則:
「在(具體說明區域),球可以免罰撿起、擦拭,然後置回原位。
附註:球根據本條當地規則撿起前必須先標示其位置-見規則20-1。

違反當地規則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 比桿賽:二桿。」

c.「較佳之狀態」及「冬季規則」
在規則25 中對待修復地雖有所規定,但偶而出現的當地異常之狀況,可能妨礙球賽的公平性,而範圍並不大,則應界定為待修復地
雖是如此,不良的狀況,如大雪、春天溶雪、持續下雨或酷熱,都會使得球道不能令人滿意,且有時候甚至無法使用重型割草機械。當這樣的狀況遍佈球場,以致委員會相信「較佳之狀態」及「冬季規則」將提升比賽的公平性或有助於保護球場,則建議採用以下的當地規則:
「停留在經細密修剪過之果嶺通道上的球(或具體指定更侷限的區域,例如在第六洞)可以免罰撿起並擦拭,但在撿球前球員必須先標示球位。已撿起之球必須置放在具體指定(例如六吋、一支球桿長度等)的範圍內之地點,但不比原停留處更接近球洞,也不在障礙內或果嶺上。
球員僅可以置放其球一次,當它被置放之後就成為比賽球(規則20-4)。如球未能停在置球之地點上,則適用規則20-3d;當置球時,若球停在置球之地點上,但隨後移動,並無處罰,除非有任何其他規則之適用,否則必須從球所處狀態擊打。
如球員在撿球前未先標示球位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移動球,例如以球桿滾球,他即招致一桿之處罰。
附註:「細密修剪過的區域」指球場上任何區域,包括草剪得和球道之草差不多長或更短之通過粗草區之小徑。

違反當地規則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 比桿賽:二桿。
*如球員因違反本條當地規則而招致一般罰則的處罰時,則無本條當地規則所定之額外處罰之適用。」

d.通氣孔
球場已進行打洞,制定一條當地規則,准許從通氣孔免罰脫困,是正當的。建議採用以下的當地規則
「在果嶺通道,停在通氣孔內或其上之球可以免罰撿起,擦拭而拋下,拋球之地點儘量接近球原停留處,但不更接近球洞。球拋下時必須先撞擊果嶺通道球場之一部分。
果嶺上,停在通氣孔內或其上之球,可以置放在不更接近球洞而可避免此狀況之最近點。

違反當地規則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 比桿賽:二桿。」

e. 新舖草皮塊之接縫
委員會要允許從新舖草皮塊之接縫但非從草皮塊上脫困,建議採用下列之當地規則:
「在果嶺通道,新舖草皮塊之接縫(非草皮本身)被視為待修複地。但新舖草皮塊之接縫對球員站位之妨礙本身,並不視為本規則25-1 之妨礙。如球位於或接觸接縫,或接縫妨礙預定揮桿之範圍,即可適用規則25-1之脫困。所有位於該區域新舖草皮塊之接縫,被認為是同樣的接縫。
違反當地規則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 比桿賽:二桿。」

5.沙坑中之石塊
根據定義,石塊是鬆散之妨礙物;當球員的球位於障礙內,停在此障礙內或觸及此障礙內之石頭都不可以觸及或移動(規則13-4)。不過沙坑內的石塊可能對球員造成危險(當球員嘗試擊球時,被球桿擊到之石頭可能傷害到球員 ),而且石頭也可能妨礙適當比賽之進行。當撿起沙坑內之石頭為正當時,建議採用以下的當地規則:
沙坑內之石頭為可移動之阻礙物(適用規則24-1)。」

6.靠近果嶺的不可移動之阻礙物
規則24-2 規定受不可移動之阻礙物之妨礙,可免罰脫困,但它也規定除在果嶺上外,不可移動之阻礙物介在擊球線上本身,並非本條規則所定之妨礙。
然而在某些球場果嶺外圍平台的草是經細密修剪,致使球員可能希望直接由果嶺外近處推球。在這樣的情況,在果嶺外圍平台之不可移動之阻礙物就有可能妨礙適當比賽之進行,而採用以下之當地規則,規定受不可移動之阻礙物之妨礙時可額外免罰脫困為正當:
「可以依規則24-2 獲得對不可移動之阻礙物脫困。此外,如球停在果嶺外但不在障礙內,而有不可移動之阻礙物位於距離果嶺兩支球桿長度內且位於距離球兩支球桿之長度內,而介入球與球洞之間之擊球線上,球員可以依下列方式脫困:
球必須撿起並在離原球停留處之最近點拋下,但此點⒜不更接近球洞,⒝可避開介入,及⒞不在障礙內或果嶺上。球撿起時可以擦拭。
如球員的球停在果嶺上,而距果嶺兩支球桿長度內之不可移動之阻礙物介入其推球線上,亦可適用依本條當地規則之脫困。球員可以如下脫困:
球必須撿起並在離原球停留處之最近點置放,但此點⒜不更接近球洞,⒝可避開介入,及⒞不在障礙內。球撿起時可以擦拭。

違反當地規則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 比桿賽:二桿。」

7.臨時阻礙物
當臨時阻礙物裝置在球場上或毗鄰球場時,委員會應將此種阻礙物之類別界定為可移動的、不可移動的或臨時不可移動之阻礙物。

a.臨時不可移動之阻礙物
委員會將這類的阻礙物界定為臨時不可移動之阻礙物,建議採用以下的當地規則:
Ⅰ.定義
臨時不可移動之阻礙物(TIO)是指非永久性的人造物,通常配合競賽時間設立,是固定而無法輕易移動的。
臨時不可移動之阻礙物之例子包括(但不限於)帳蓬、記分看板、看臺、電視轉播臺和臨時廁所。


Ⅱ.妨礙
臨時不可移動之阻礙物所造成之妨礙會出現在以下的情況裡:⒜球停在該臨時不可移動之阻礙物之前方且接近它,使得臨時不可移動之阻礙物妨礙球員的站位或預定揮桿範圍,或⒝球停在臨時不可移動之阻礙物之內、之上、之下或之後,使得臨時不可移動之阻礙物之一部分直接介入在球和球洞之間且在他的擊球線上。球與介入存在之點與球洞等距離且球停在該介入點一支球桿長度內,妨礙亦存在。
附註:即使臨時不可移動之阻礙物之邊緣並無向地下延伸,當球在該臨時不可移動之阻礙物最外緣之下,球即是停在臨時不可移動之阻礙物之下。


Ⅲ.脫困
球員可以從臨時不可移動之阻礙物之妨礙,包括位於界外之臨時不可移動之阻礙物,如下脫困:
(a)在果嶺通道:如球停在果嶺通道上,必須先決定球場上最接近球停留處之一點,而這一點⒜不更接近球洞,⒝可避開第Ⅱ款所界定之妨礙,及⒞不在障礙內或果嶺上。球員必須將該球撿起,免罰在球場上符合上述⒜、⒝與⒞之一部分距所決定之點一支球桿長度內拋下。
(b)在障礙內:如球在障礙內,球員必須將該球撿起,然後以下列兩種方式擇一拋下它:
(i)免罰而依上述第Ⅲ款⒜之方式進行,但最接近並可提供完全脫困之球場之一部分必須在該障礙內,且該球也必須被拋在該障礙內;或如不可能完全脫困,則在該障礙內之球場一部分,且能提供最大限度脫困之地方拋球;或
(ii)罰一桿,在該障礙外依下列方式處理:先決定球場上最接近球停留處之一點,而這一點⒜不更接近球洞,⒝可避開第Ⅱ款所界定之妨礙,及⒞不在障礙內。球員必須在球場上符合上述(a)、(b)與(c)之一部分距此點一支球桿長度內拋球。
球依第Ⅲ款撿起時可以擦拭。

附註1 :如球停在障礙內,本條當地規則並不排除球員在可適用時依規則26或規則28進行。
附註 2:如依本條當地規則要拋之球無法立即取回,可以以另一球替代
附註3委員會可以制定一條當地規則⒜允許或要求球員從臨時不可移動之阻礙物採取脫困時,採用拋球區;或⒝允許球員一額外脫困之選擇,即先依第Ⅲ款之規定確定拋球點,然後在臨時不可移動之阻礙物之對邊找出對應點拋該球,不過這對應點仍需符合第Ⅲ款之規定。
例外:如球員之球停在臨時不可移動之阻礙物之前或之後(不是在臨時不可移動之阻礙物之內、之上或之下 ),如有下列情形他不可以依第Ⅲ款脫困:
1 .由於任何臨時不可移動之阻礙物以外之其他事物之妨礙,使其做一打擊(如是介入之情形,做一打擊使球最後能直接飛向球洞)明顯地不合理;或
2 .僅因採用不必要之異常站位、揮桿或擊球方向,才發生臨時不可移動之阻礙物之妨礙時;或
3 .在介入之情形,要期待將球朝向球洞能打得夠遠而達到臨時不可移動之阻礙物明顯不合理時。
由於這些例外情形而無權脫困之球員,如可適用時,可以依規則24-2 進行。


Ⅳ球在臨時不可移動之阻礙物內未被找到
如未被找到之球已明確知道或幾乎確認是在臨時不可移動之阻礙物之內、之上或之下,如可適用,可以依第Ⅲ款或第Ⅴ款之規定拋一球。為適用第Ⅲ款或第Ⅴ款,球認定為停在它最後進入該臨時不可移動之阻礙物最外圍之點(規則24-3)。


Ⅴ拋球區
如球員受臨時不可移動之阻礙物之妨礙,委員會可以准許或要求採用拋球區。如球員使用拋球區脫困時,他必須在最接近球原停留處或根據第Ⅳ款所認定之停留點之拋球區內拋球(即使最近之拋球區可能更接近球洞)。
附註委員會可以制定一條當地規則,禁止球員使用更接近球洞之拋球區。

違反當地規則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 比桿賽:二桿。」


b.臨時電線和電纜
球場裝設臨時電線、電纜或電話線時,建議採用以下當地規則:
「臨時電線、電纜、電話線以及覆蓋這些纜線的墊子或支撐的支架都是阻礙物
1 .如它們可輕易移動,則適用規則24-1。
2 .它們是固定的或不可輕易移動,而球停在果嶺通道上或沙坑內,則球員可以依規則24-2b之規定獲得脫困。如球停在水障礙內,球員可以依規則24-2b(i)將該球撿起及拋下,但脫困之最近點必須在該水障礙內,且該球也必須拋在該水障礙內,或球員也可以依規則26 進行。
3 .如球擊到架高的電線或電纜,必須取消這一打擊而免罰重打(見規則20-5)。如無法立即將該球取回,可以以另一球替代
附註:支撐臨時不可移動之阻礙物的鋼索,除非委員會以當地規則宣佈它們應以架高的電線或電纜看待,否則是臨時不可移動之阻礙物之一部分。
例外:因打擊造成球打到從地面架起之電纜接頭,決不可重打。
4 .即使未標示,被草皮覆蓋的電纜溝槽是待修復地,適用規則25-1b。」


8.拋球區
委員會認為依一規則所規定之脫困程序進行為不可能或不切實際時,可以設定在脫困時球可以或必須在該處拋下之拋球區。通常此種拋球區應該定為根據規則本身可適用的脫困之額外選項,而非強制的。
當設立此種拋球區時,做為水障礙拋球區之例子,建議使用下列當地規則:
「如球在水障礙內、或未被找到之球已明確知道或幾乎確認在水障礙 (具體說明區域)內,球員可以:
(i)依規則26進行,或
(ii)做為額外之選擇,在罰一桿後拋一球在拋球區內。

違反當地規則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 比桿賽:二桿。」

附註:當使用拋球區時關於拋球或重拋球適用下列規定:
(a)球員在拋球時不必站在拋球區內。
(b)拋下之球必須先撞擊在拋球區內之球場一部分。
(c)如拋球區以線條界定,線條是在拋球區內。
(d)拋下之球不必停留在拋球區內。
(e)如拋下之球滾到規則20-2c(i-vi)所含蓋的地點停止,該球必須重拋。
(f)只要球滾到撞擊處二支球桿長度內且未進入(e)所含蓋之地點,拋下之球可以滾到比它首先撞擊球場之一部分之處更接近球洞
(g)依照(e)與(f)之規定拋下之球可以停留在比下列各點更接近球洞
.它原來之位置或估計之位置(見規則20-2b);
.最近之脫困點或可供最大限度脫困之點(規則24-2,24-3,25-1或25-3 );或
.原球最後進入水障礙側面水障礙邊界之點(規則26-1)。

9.距離測量裝置
委員會希望依規則14-3之附註進行,建議採用下列用語:
「(適當指明,例如在本競賽,或對於所有在本球場打球之人等等),球員可以使用只用於測量距離之裝置以獲得距離之資訊 。如在規定回合內,球員使用設計來測量或估計其他可影響球員打球之狀況(例如坡度、風速、溫度等)之測量裝置,不論此任一額外之功能實際上是否被使用,球員皆違反規則14-3,依此其處罰為取消比賽資格。

第三部分 比賽條件
規則33-1 規定:「委員會必須制定將舉行的比賽之條件。」這些條件應包括報名方式、資格、比賽之回合數等不適合在高爾夫規則或本附錄中予以規定之事項;關於這些條件的詳細資訊規定於「高爾夫規則判例」之 33-1 條項目及「賽務指南」之中。
然而,有一些值得委員會特別注意之事項,可將之包含在比賽條件內,這些是:

1.球桿及球之規格
在只有專業球員之比賽中,建議採用以下之比賽條件:

a.合規格之一號木桿桿頭目錄
R&A在其網站(www.randa.org)定期公佈合規格一號木桿桿頭目錄,列舉經評估後裁定合乎高爾夫規則之一號木桿桿頭。如委員會想要限制球員使用符合目錄上之型號及桿面角度之桿頭之一號木桿時,即應提供該目錄並使用下列比賽條件:
「球員攜帶之任何一號木桿,其桿頭之型號及桿面角度必須與由R&A所發佈目前目錄上所列合規格一號木桿桿頭相符。
例外:於1999年前所製作之一號木桿之桿頭,不受此比賽條件之限制。

攜帶違反比賽條件之球桿但未用以打擊之處罰:
比洞賽-:在某一洞結束時發現此違規時,比洞賽之情況是在違規之各洞以負一洞做調整。每回合所負之洞數最多:二洞。
比桿賽:在發生違規之各洞罰二桿;每回合最多處罰:四桿。
比洞及比桿賽:在打二洞間違規時,處罰適用於下一洞。
柏忌及標準桿比賽:見規則32-1a之附註1。
史特伯弗比賽-:見規則32-1b之附註1。
攜帶違反條件之球桿,必須於發現違規時即時由球員向比洞賽之對手或比桿賽之記分員或同組競賽者,聲明不予使用。如球員未如此做,則被取消比賽資格。

使用違反比賽條件之球桿打擊之處罰:
取消比賽資格」


b.合規格高爾夫球目錄
R&A在其網站(www.randa.org)定期公佈合規格高爾夫球,列舉經測試而合乎高爾夫規則之球
。如委員會想要求球員使用符合目錄上之型號之球時,即應提供該目錄並採用下列比賽條件:
「球員使用之球必須列名在R&A所公佈目前合規格高爾夫球目錄上。
違反比賽條件之處罰:
取消比賽資格。」


c.同一種球之條件
如希望禁止在規定回合內改用不同品牌和型號的高爾夫球,建議採用下列之比賽條件:
「對回合內使用之球之限制:(規則5-1附註)
(i)「 同一種球」之條件
規定回合內,球員所打的球必須是同一品牌及同一型號且詳述於合規格高爾夫球目錄單一項目。
附註:如所拋或所置者是不同品牌/型號之球,球員可以免罰將之撿起,然後球員必須以拋下或置放正確的球進行(規則20-6)。
違反比賽條件之處罰:
比洞賽-:在某一洞結束時發現此違規時,比洞賽之情況是在違規之各洞必須以負一洞做調整;每回合所負之洞數最多:二洞。
比桿賽:在發生違規之各洞罰二桿;每回合最多處罰:四桿。


(ii)當發現違規時之程序
當球員發現他所打的球違反這項條件時,他必須在下一洞開球區開球前放棄該球,並以正確之球打完該回合;否則球員即被取消比賽資格。如在某一洞賽程中發現,而球員選擇在打完該洞之前以正確之球替代,球員必須把正確之球置放在打違反比賽條件之球停留之地點上。」


2.開球時間(規則6-3a的附註)
委員會希望依照該附註來執行,建議採用以下之用語:
「在欠缺規則 33-7 所規定可以豁免「取消比賽資格」之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如球員在開球時間過後五分鐘內抵達他的出發點且準備好打球,未按時開始比賽之處罰為比洞賽的第一洞為輸、比桿賽第一洞罰二桿。遲到超過五分鐘之處罰為取消比賽資格。」

3.桿弟(規則6-4的附註)
規則6-4允許球員使用桿弟,只要他在任何時間只使用一位桿弟。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委員會可能希望禁止使用桿弟或限制球員對桿弟之選擇,例如職業球員、兄弟姐妹、父母、另一位參賽球員等;在這些情況,建議採用以下之用語:
禁止使用桿弟
「禁止球員在規定回合中使用桿弟。」

對何人可以為桿弟之限制
「禁止球員在規定回合中使用___為其桿弟

違反比賽條件之處罰:
比洞賽:在某一洞結束時發現此違規時,比洞賽之情況是在違規之各洞以負一洞做調整。每回合所負之洞數最多:二洞。
比桿賽:在發生違規之各洞罰二桿;每回合最多處罰:四桿。
比洞或比桿賽:在打二洞間違規時,處罰適用於下一洞。球員違反本條件使用桿弟,必須在發現違規發生時立即保證在規定回合之剩餘賽程中遵守本條件。否則該球員即被取消比賽資格。


4.打球速度(規則6-7的附註2)
委員會可以依照規則6-7附註2制定打球速度之指導方針,以輔助防止打球緩慢。

5.由於危險情況而暫停比賽(規則6-8b的附註)
由於在高爾夫球場上有許多遭雷電擊中而受傷及死亡之事件,所有俱樂部和高爾夫比賽贊助者都被力勸,為保護人們免於雷擊而採取預警措施,並被要求注意規則6-8 及規則33-2d之規定。如委員會希望採用規則6-8b附註之比賽條件,建議採用下列之用語:
「當委員會因危險情況暫停比賽時,如比洞賽之球員或同一組之球員正好在兩洞之間時,他們在委員會指示恢復比賽前,決不可以自行恢復比賽。如他們正在某一洞之賽程中,他們必須立即中止比賽,直到委員會下令恢復比賽。如球員未立即中止比賽,他們即被取消比賽資格,除非當時情況依規則33-7 之規定可豁免此罰則。
基於危險情況而暫停比賽之信號為一長聲警笛。」

以下是一般所採用的信號,建議各委員會用相同之方式:
立即中止比賽:一長聲警笛。
中止比賽:重複連續三聲的警笛。
恢復比賽:重複兩短聲的警笛。

6.練習
a.通則
委員會可以依規則7-1之附註、規則7-2之例外(c)、規則7之附註2及規則33-2c 制定管制練習之規定。
b.在球洞間之練習(規則7之附註2)
委員會要依規則7-2之附註進行,建議採用下列之用語:
「在打兩洞之間,球員決不可在上次所打的果嶺上或附近做打擊練習,且決不能以滾動球來測試上一次所打的果嶺表面。
違反比賽條件之處罰:
比洞賽:輸下一洞
比桿賽:下一洞二桿
比洞賽或比桿賽:在規定回合最後一洞違反之情形,球員於該洞招致處罰。」


7.隊際賽之建言(規則8的附註)
委員會希望依規則8之附註執行,建議採用下列之用語:
「依高爾夫規則之規則8之附註,每隊可以指定一人(除依該規則>可向他請求建言的人外 ),可以給予球隊球員建言;此人必須在開始給予建言前向委員會指明(如要對被指定之人設限,可以將限制列在此處)。」

8.新球洞(規則33-2b的附註)
如單一回合比賽舉行的天數超過一天以上時,委員會可以依規則33-2b之附註,規定每天之球洞開球區得在不同之地方。

9.行進
如想要求球員在競賽中步行,建議採用以下之比賽條件:
「在規定回合中,除非委員會許可,球員決不能乘坐任何形式之運輸工具。
違反比賽條件之處罰:
比洞賽:在某一洞結束時發現此違規時,比洞賽之情況是在違規之各洞必須以負一洞作調整。每回合所負之洞數最多:二洞。
比桿賽:在發生違規之各洞罰二桿,每回合最多處罰:四桿。
比洞賽或比桿賽:在打二洞間違規時,處罰適用於下一洞。使用任何一種未經許可之任何形式之交通工具,必須在發現違規時立即停止使用,否則,該球員即被取消比賽資格。


10.反禁藥
委員會可以在比賽條件中要求球員遵守反禁藥政策。

11.平手時如何解決
在比洞賽及比桿賽兩者,平手是可接受之結果。然而如期望有一單獨之優勝者時,委員會依規則33-6有權決定何時、以何種方式來解決。其決定應事先公告。
R&A 建議:
比洞賽
平手之比洞賽應逐洞延長加賽,直到有一贏得一洞為止。延長賽應由這場比洞賽開始之洞開始。如是差點比洞賽,差點之給予應如同在規定回合
比桿賽
⒜在無差點的比桿賽中平手之情況,建議進行延長賽。該延長賽可以為十八洞,也可由委員會具體指定較少之洞數。如無一定洞數之延長賽可行或延長賽後仍然平手,建議採用逐洞進行之延長賽。
⒝在差點比桿賽平手之情況,建議進行有差點之延長賽。該延長賽可以為十八洞,或由委員會指定較少的洞數。建議任何此種延長賽,至少由三洞構成。
在與球洞讓桿配置表無關之競賽時,如延長賽少於十八洞,應採用要打洞數與十八洞之比例以決定他們在延長賽之差點,計算後之差點以四捨五入的原則取整數。
在與球洞讓桿配置表有關之競賽時,例如四球比桿賽及柏忌、標準桿及史特伯弗競賽等,應使用各球員之球洞讓桿配置表以指定比賽時讓桿的洞。
⒞如無任何形式之延長賽可行,建議比對記分卡。比對記分卡之方式應事先宣佈,並也應規定如此種程序不能產生優勝者時會發生何事。其中一種可行的辦法是比較最後九洞的最好桿數。如
平手的球員在最後九洞桿數仍相等,則以最後六洞的桿數、最後三洞之桿數及最後以第十八洞之桿數來決定。如此種方式用於多個梯台開球之競賽,則建議「後九洞、後六洞、等」認為是10─18、13─18洞等。
在與>球洞讓桿配置表無關之競賽時,例如個別比桿賽,如使用最後九、最後六、最後三洞之方案,則應從這些洞的桿數減去二分之一、三分一、六分之一等之差點。在如此減少時,其小數點之用法,委員會應依照有關差點當局之建議而為。
在與球洞讓桿配置表有關之競賽時,例如四球比桿賽及柏忌、標準桿及史特伯弗競賽等,應 使用各球員之球洞讓桿配置表以指定比賽時讓桿的洞。


12.比洞賽的抽籤
雖然比洞賽之抽籤可以採取全然隨意(completely blind)之方式或可以將某些球員分配在不同的四組或八組裡之方式,惟如先舉行資格賽以決定參加比洞賽的資格時,則建議採用「一般號碼抽籤」(General Numerical Draw)。

一般號碼抽籤
為決定抽籤的次序(places in the draw),在預賽回合中除了最後一名之外的平手情況都必須以繳回記分卡的順序來決定先後,第一個繳回記分卡的人就得到當時最低的號碼,依此類推。如果無法決定繳回記分卡的順序,在平手情況下必須以隨意之抽籤方式來決定。

上半部     下半部    上半部    下半部
64合格參賽者        32合格參賽者
01 vs. 64  02 vs. 63   01 vs. 32  02 vs. 31
32 vs. 33  31 vs. 34   16 vs. 17  15 vs. 18
16 vs. 49  15 vs. 50   08 vs. 25  07 vs. 26
17 vs. 48  18 vs. 47   09 vs. 24  10 vs. 23
08 vs. 57  07 vs. 58   04 vs. 29  03 vs. 30
25 vs. 40  26 vs. 39   13 vs. 20  14 vs. 19
09 vs. 56  10 vs. 55   05 vs. 28  06 vs. 27
24 vs. 41  23 vs. 42   12 vs. 21  11 vs. 22
04 vs. 61  03 vs. 62   16合格參賽者
29 vs. 36  30 vs. 35   01 vs. 16  02 vs. 15
13 vs. 52  14 vs. 51   08 vs. 09  07 vs. 10
20 vs. 45  19 vs. 46   04 vs. 13  03 vs. 14
05 vs. 60  06 vs. 59   05 vs. 12  06 vs. 11
28 vs. 37  27 vs. 38   8 合格參賽者
12 vs. 53  11 vs. 54   1 vs. 8    2 vs. 7
21 vs. 44  22 vs. 43   4 vs. 5    3 vs.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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